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_山东省政府政策研究室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山东省政府政策研究室”。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7-19 【生效日期】1980-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
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1980年7月19日)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执行国发〔1980〕61号文件中,一并研究试行。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侨务政策的落实,我省要求用外汇建房、购房的侨户不断增加。迅速搞好侨汇建房工作,满足华侨、侨眷的要求,以调动他们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认真解决侨汇建房中的问题,真正把侨汇建房工作抓紧抓好。去年经省府同意下达给青岛、烟台、昌潍三地、市的周转资金和建筑指标,要订出计划,采取措施,限期完成,不能再拖,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望告省建委和省侨务办公室。
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国务院〔1980〕6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一、侨汇住宅的建设和出售,由各市房产部门统一经营,各县由县建委经营,侨务、基建、城建、物资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侨汇建房量大的城市,房产部门可成立华侨住宅经营公司。
二、二、华侨、归侨、侨眷和港澳、台湾同胞中的下列人员要求给其农村户口的亲属在城镇购建住宅,需经地、市侨务、公安部门同意,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1.在团结广大华侨,扩大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和台湾回归祖国中有较大影响的;
2.对我省经济建设和改变侨乡面貌有较大贡献的;
3.高级知识分子以及支持我省“四化”建设做出贡献的科技界人士。
领养老金的华侨要求来我省城镇建房养老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经有关地市侨务、公安部门批准。
三、侨汇住宅的布局选点,要服从城市统一规划,并尽量为他们提供方便。大中城市的侨汇住宅建设要以改造旧城为主,以征地新建为辅。侨汇住宅的设计,要考虑华侨和侨眷的生活特点,尽可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对住房条件有特殊要求者,可以单独设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建别墅式住宅。各地出售商品住宅,对华侨、侨眷要优先照顾。
四、四、侨汇住宅建设要列入各地市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资金、材料要予以保证。资金的筹措可采取由侨务部门预拨周转资金、地方财政预拨款、银行贷款,出售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和“先售楼、后建楼”等各种办法。建筑材料各地市要保证供应。建筑施工,由住宅建设公司承担,并作为重点予以保证。住宅竣工后,由房产部门组织侨办、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五、五、侨汇住宅可以由用户自管自修,也可委托房产部门代管代修。维修材料按建筑侨汇供应标准,凭建材证向县市主管供应部门购买或由房管部门供应。公寓式住宅中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各用户分摊。
出售给华侨、侨眷的住宅,实行包修制度,包修期一年。包修期内,凡是因施工不良引起房屋和设施损坏、堵漏,由房管部门负责包修,免收维修费用;由用户自己造成的房屋或设施的损坏,由住户自己负责修理。
六、六、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侨汇建房的领导。侨眷集中、侨汇建筑量大的城市,要成立侨汇建房领导小组,负责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定期召开侨务、公安、物资、房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会议,研究解决用侨汇购房建房中的问题。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人民公社水利站的请示报告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2-01-05 【生效日期】1982-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推荐)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3-09-23 【生效日期】1983-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
【发布单位】81302【发布文号】闽政[1986]88号 【发布日期】1986-10-30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
【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黑政发[1999]67号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1999-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人民......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1998-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

- 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地理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
- 马鞍山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马住建266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材料)
- 市城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