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自查_自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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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清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镇平县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柴钧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程治敏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财政局、审计局、国
土局、房管局单位一把手及县纪委副书记余小波同志、县监察局副局长周良玉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平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副书记余小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监察局副局长周良玉、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汤胜彦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业骨干人员组成。
(一)国有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是确定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资产清查总体工作方案并负责制定资产清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负责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有关文件;二是组织召开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及相关业务培训;三是协调反映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向市主管部门和县领导汇报;四是对资产清查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按照各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项提出处理意见;五是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资产清查专项报告,汇总上报全县资产清查最终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业务骨干,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和具体实施。其职责:一是依照各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清查实施方案;二是组织所属单
位层层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三是为县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中介机构提供审计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四是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专项上报县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五是编制和撰写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六是完善单位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三:专项治理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真实、完整的反映单位的资产状况。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四)完善管理制度。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被清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及被清查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清查方案基准日、范围
(一)专项治理基准日:此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1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保值增值收益情况。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列入此次清查范围,同时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下同)。
4、驻镇机构的国有划拨用地及使用镇平县属资源形成的无形资产。
五、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一)基本情况核查
基本情况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经编制部门批准)、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二)财务清理
财务清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单位帐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清查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盘。(四)损溢认定
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五)资金核实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结果,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确认各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净资产和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六)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待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六、资产清查工作的依据
(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制度》(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定、规定(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七、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4月1日开始,至6月6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15日)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内容、时间、步骤、组织领导和监督体系;
2、清理资产清查工作单位户数;
3、成立国有资产清理工作小组,明确职责;
4、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5、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6、召开全县清查工作会议。
7、对乡镇财政所及县直主管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二)实施阶段(2012年4月16日-5月31日)
1、自查自纠阶段(4月16日-5月10日)。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及时组织专人做好此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在认真填报单位数据的同时,还要组织好下属单位的填报工作。自查自纠阶段分为两个小的阶段,第一阶段为期10天,由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处置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 26日前由单位一把手签字盖章后报送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是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自查结束要将书面材料于5月8日前由单位一把手签字盖章后报送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材料应包括:各单位自查总结报告;资产处置情况自查表;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自查表。
2、核查阶段(5月10日- 5月31日)。核查阶段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期15天,由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核查工作小组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上报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此次清查工作得到落实;第二阶段为期6天,镇平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将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上报情况进行进行指导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总结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6日)。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在整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35号令、36号令的有关规定,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八、经费保障
根据财政部规定,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此次资产清查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在正常经费中列支。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县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费用由财政局统一支付。
九、工作要求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资产清查工作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和工作报告制度,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资产清查工作要做到帐帐、帐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要建立和完善资产清查公示制度,要结合资产管理现状,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要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向其提供专项审计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不得干预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此次清查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确保其依法、独立、正确履行职责。
(三)各主管部门和乡镇要组织好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认真开展对各单位自查结果的复查,切实做好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要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跟踪资产清查工作的进展和质量情况。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监督和指导,及时组织相关专项人员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县清查办公室通过“简报”等方式对全县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资产清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及工作的协调,突出查处一批在国有资产处理、出租过程中的腐败案件。对于贪污、侵占、收受贿赂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以强力推进清查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