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新修改_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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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环保系统公务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方便预算单位费用支出结算,根据渭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日常管理

1、持有的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2、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3、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4、公务卡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及更换并及时告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通知发卡银行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新。

5、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五条、公务卡支付管理

1、对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式税务发票、刷卡POS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相关银行消费凭证,原则上职工出差一律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2、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六条、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最终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凭证,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POS单(网络支付的,如在网上购买火车票的,要求打印相关凭证作为附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财务人员查询核对公务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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