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内外资统一后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_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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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外资统一后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发布日期:2010-12-08 信息来源:如东县地税

作者: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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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 中 小 ] 十月底,国务院发布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资统一的通知,自此为鼓励外商投资而持续了16年的“超国民待遇”宣告取消,标志着中国税收制度终于完全实

现了内外统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不再区分内外资,也无论国籍,是否缴纳“三税”成为纳税主体判定的唯一要素。

根据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即只要“三税”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在12月1日以后,就应该作为计税依据计提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并在法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强调“三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12月1日以后,而非实际缴纳时间。换言之,即外资企业或个人在对所属期在12月1日以前的“三税”进行缴纳时仍可享受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譬如外资企业出现以前所属期的“三税”查补入库,无须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

关于扣缴义务,目前的规定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三税”的同时一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境外纳税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

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及地点,原则上与“三税”保持一致,一般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同一纳税地点,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要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每月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来确定申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外,对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的预缴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不能作为缴

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此处,“就地”的概念是指缴纳“三税”所在地适用的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四、减免税及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五、其他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进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库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于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

“三税”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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