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问答题库_中国石化职工处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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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问答题

单位 部门 岗位 姓名

1.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统称《处分规定》)。

2.《处分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和()。

3.《处分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的人员。

4.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5.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处分规定》不一致的,按()执行。

6.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与()相结合的原则。7.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和()相适应。

8.给予职工处分,应当()、()、()、()、()、()。9.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个月;

(二)记过,()个月;

(三)记大过,()个月;

(四)降级,()个月;

(五)撤职,()个月;

(六)留用察看,()个月或者()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10.降级,应当()。撤职,应当撤销(),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撤职时按降低()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职务。

11.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部门按规定办理。

12.职工受到()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13.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

14.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5.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或者();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责任。

16.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被(),不得晋升()、()、()。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17.受()、()或者()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18.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处分。

19.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20.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分别给予处分。

21.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2.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处分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或者()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问题的;

(2)主动采取措施()或者挽回损失的;

(3)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的。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分:(1)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的;(2)强迫、唆使他人()的;(3)隐匿、()、销毁证据的;

(4)串供或者()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6)给企业造成()或者恶劣影响的。

25.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处分。26.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责令()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限制。

27.组织处理可以()使用,也可以与()处分一并使用。28.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29.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处分。

30.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处分。

31.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处分,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为准。

32.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或者()处分。

33.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违规决定()、安排()的;(2)不按()、()进行生产的;(3)盲目购买()和(),()、()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的;

(4)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的;(5)虚报、瞒报、篡改()、()或者谎报业绩的;(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或者()、()、()的。

3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的;

(2)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造成()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的;

(3)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作业的;

(4)未落实()责任的;(5)()指挥,强令工人()作业的;

(6)未取得()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7)弄虚作假,()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8)出借、()、()或者()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9)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导致产生()的;(10)对存在的()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施,不与主体工程()、()、()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12)制造、()、()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器材或者()的;

(13)超能力、()、()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14)利用职权干预()活动的;

(15)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或者()等活动的;(16)拒绝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7)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8)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19)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或者()的;(20)事故应急处臵不力,导致事故()或()的;(2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的;(22)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现场、出具()或者隐匿、转移、()、()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2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和()的;(24)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或者阻挠、()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的;

(25)包庇、()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的;(26)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的。

35.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编造、提供、披露()环境信息的;

(2)擅自()或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3)因()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的;(4)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或者()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5)建设项目环评()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36.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违规确定(),或者接受()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2)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或者()、规避招标的;(3)向他人透露()及其他()和资料的;(4)招标人员与()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5)擅自确定()的。

37.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违规确定勘察、()、()或者监理单位的;(2)违规发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服务商的;(3)违反()规定或者不按照()要求施工的;

(4)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的;(5)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或者()的。

38.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违规确定(),或者不按计划、不在()内采购的;

(2)采购标的物与()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采购价格的;(3)采购标的物与()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4)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或者其他损失的;(5)授意、()或者串通进行()采购的;(6)在()过程中,失职或者()的;(7)违规支付()或者货款的。

39.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擅自变更(),或者擅自定价的;(2)销售()产品的;

(3)向()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的;(4)泄露()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的;(5)虚增(),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废旧设备和()的;(6)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追索的;

(7)违规代存、()的。

40.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违规签订、()、变更和()合同的;

(2)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即预付款项的;(3)违规授权,或者()授权订立合同的;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责任的;

(5)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损害企业利益的。

41.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处分。42.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编造、提供、披露()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事项的;(2)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3)不按规定设臵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的;

(4)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成本的;(5)违规使用支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6)违反会计()、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43.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违规调动、使用()资金,或者对外()、赞助的;(2)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的;(3)()、坐支、()、转移资金的;(4)()“小金库”或者()“小金库”款项的;(5)违规()、变更或者()、出租银行账户的;(6)违规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7)违规进行()、委托理财或者对外()、借款的;(8)违规向客户提供(),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的;(9)违规从事外汇、()、债券,以及()投资业务的。

有本条第(4)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再给予处分。

44.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违规()投资项目或者()投资规模的;(2)采取化大为小、()等方式,变相()审批投资项目的;(3)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45.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在()、股份制改造、()、租赁、联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2)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3)提供()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4)违规低价出售、(),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的;(5)违规出售()成果、转让()产权的;(6)违规进行()交易、处臵()的;

(7)违规从事()活动,或者对()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

(8)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46.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处分。47.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或者不服从()、调动、交流的;(2)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或者()、()配备领导干部的;(3)违规发放、虚报冒领()和()费用的;(4)违规决定()的;(5)违规导致用人()的;(6)隐瞒、()、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测评结果的;(7)采用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岗位的;(8)违规办理职工()、调动、()、考试、()等事项的。

48.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无正当理由()工作分配和管理的;(2)工作时间擅自(),或者()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3)无故()或者()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4)工作期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49.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和()的;(2)因公出国(境)期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国(境)外不归的;

(3)违规出国(境),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4)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证照、签证(注)、()的;

(5)违反境外()规定的。

50.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处分。

51.有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52.违反()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53.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54.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处分。

55.对()、控告人、证人以及()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56.有拒不承担()、抚养、扶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57.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58.负有()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9.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0.因失职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处分。

61.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违反保密规定,导致()、()事件发生的;(2)窃取、泄露()或者企业()、工作秘密的;(3)丢失()、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4)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和()的信息的;(5)利用职权强制他人()以及()有关规定的。

6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给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63.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64.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报()批准立案;(3)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

(4)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部门和()集体研究,作出()、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5)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6)涉及受处分人()(职级)、岗位、()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7)有关部门将()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8)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

65.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部门申请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日内向()部门申请复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66.复审、复核期间,()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67.分(子)公司可依照处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经()或者(),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68.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

69.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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