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东关初级中学银行账户管理_银行内部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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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东关初级中学银行账户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集中学校财力,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陈仓区东关初级中学内部控制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银行账户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
第三条: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归口财务室统一管理,财务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管理学校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1.合理设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能由一个人办理银行账号业务的全过程。
2.银行账户印鉴与票据管理相分离。
(1)银行账户收付及支票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2)银行印鉴由出纳与会计分别保管。
(3)银行账户业务的审批人同出纳员、会计相分离。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使用执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会计负责票据、凭证的合法合规性稽核,并定期与银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使用银行账户,并登记日记账。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学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室根据就近、方便、快捷的原则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签字。由总务室负责向商业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并由人民银行审批办理。
第七条:学校财务室需开设临时存款户和外汇存款户时,需写出申请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室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出申请,由总务室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
第九条:学校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交回或及时销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十条:加强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的预留和使用的印鉴为陈仓区东关初级中学财务专用章和校长法人公务私章;以上预留印鉴应作为文书档案管理。以上印鉴的使用、保管由专门人员分管,会计保管财务章,法人公务私章由校长法人委托出纳保管,法人变动时,要及时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票据管理:出纳员管理空白银行凭证(如支票、汇票等),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支票,支票的开具要填明日期、金额、付款单位、经办人、用途,手续要齐全,不得开具空白支票。第十二条: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学校财务室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要日清月结,存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货币资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要专人管理,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加强对银行账户备用金的管理:学校财务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实际需要提取备用金,对超过备用金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要配置必要的设备,保证备用金存放的安全。财务室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收入和款项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单位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其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室负责人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校长法人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室要及时上报学校领导,以便学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由于印鉴管理不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由于票据管理不当导致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如丢失重要空白凭证、银行票据等),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校内各单位弄虚作假,欺骗学校和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校内各单位隐瞒、挪用、截留、贪污银行账户资金及超过限额的备用金,或者坐支收入的,学校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十一条:校内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因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规定对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不得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款私存的,学校将没收全部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出租、出借和转让其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其纠正外,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