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管理办法_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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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院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职业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指导、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及相关事务管理的教师。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辅导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按年级或专业配备。专职辅导员按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人数200:1的比例配备,原则上要保证各系部每个年级(或专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不足时,可配备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

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辅导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部、校应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系、部、校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系、部、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二)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熟悉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时事政策、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调研能力。

(五)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六条

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政治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协助党组织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管理工作。

(二)思想教育。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可兼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及人文哲学社会科学方面课程的教学,指导学生开展课内外理论学习,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正确区分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三)行为引导。负责年级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工作;做好学生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纪律、道德和法制观念;按照学院的统一安排,进驻学生公寓,做好生活园区的学生工作;指导、帮助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就业指导。按教学安排规定,上好就业指导课,努力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五)事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就业指导等工作,做好学校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做好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协调工作。第四章 辅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选聘:

(一)从符合条件的在职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

(二)从本院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生中择优选聘。

(三)从符合条件的其他院校硕士毕业生中择优选聘。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参照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办法,主要在专业课教师中择优选聘。

第九条

选聘辅导员由各系、部、校提出用人计划,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批准,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共同组织考核。考核组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和用人系、部、校组成,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审核确定,任期一般为4年。聘任时,向应聘辅导员颁发证书,明确任期及工作职责,同时报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备案。不足三年因个人原因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的,不享受辅导员相关待遇。对于任期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不称职的辅导员,聘任部门可以随时解聘。第十条

实行辅导员培训制度。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纳入学院教师培训计划,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一)岗前培训制度。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过培训达到基本要求,取得培训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二)例会制度。通过例会学习文件,交流经验。各系实行辅导员周例会制,学生工作部实行月例会。

(三)定期培训制度。对辅导员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辅导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在职学习制度。学院制定相应政策,积极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

(五)学习考察制度。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进行社会实践和外出学习考察。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辅导员立足岗位,开

展科研活动,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积极申报省教育厅面向辅导员设立的科研课题。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辅导员考核制度。辅导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对学生进行政治指导、思想教育、行为引导、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大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情况。第十四条

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与系、部、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组织部制定考核办法,各系、部、校组织考核,考核人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系(部、校)党政负责人、系(部、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代表、辅导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报送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票不足80%的辅导员不能申报优秀辅导员,考核不称职超过20%(含)以上的辅导员应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学院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担任的辅导员工作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奖励制度。学院设立辅导员奖励基金,每年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积极推荐优秀辅导员参评省教育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并予以表彰。

第六章 辅导员工作的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学院将专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院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本院同期任教的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相当。给予辅导员每月工作补贴100元,逐月发放,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根据工作年限和考核情况享受相应的行政级别待遇。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二年、四年、八年,可分别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干部待遇。第二十二条 学院把有发展潜力的专职辅导员作为学校的后备干部进行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向院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学院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在聘用非领导职务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专职辅导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职辅导员可破格或越级聘用到非领导职务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立专门的评审组织,按教师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确保专职辅导员高中级教师岗位职数不被占用,实行单定比例,单定条件,单独评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安排进修培训、参加会议、国内外学习考察时,把辅导员纳入教师队伍一并加以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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