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境外设计费如何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_设计费企业所得税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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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境外设计费如何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境外设计费如何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一般都会遇到支付境外设计费的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支付境外设计费需要代扣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应该如何代扣,有无好的规避方法?本文对此做一下分析和探讨。

先看看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跟设计费沾边的税目只有“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两项,营业税率都是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根据这一条,无论劳务提供方(境外设计公司)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方(房地产公司)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都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只要有境外设计合同,房地产企业就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这点是跑不了的了。

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规定:“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中规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税率为20%(法定税率)。

如果仅就以上条款来看,境外设计公司即使是非居民企业,但是只要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更详细的规定,第七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本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境外设计被认定为劳务,只要境外设计公司的设计工作完全在境外进行,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通常完成一个项目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设计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境外设计人员来华的次数等,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就可能会核定境内劳务在整个劳务中所占的比例,以此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金额。如果境外设计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根据规定,要“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这样的话,境外设计公司就要缴纳所得税了,房地产公司也有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从以上可看出,境外设计被认定为劳务要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对房地产公司是有利的,认定为劳务就还有避税的空间,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必须要代扣税款的了。

那么境外设计在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务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呢?这个要参见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看以下几条:

第四条: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根据这条中的规定,境外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可以看作是“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如果这个设计方案的所有权属于设计方,接受方地产公司仅有使用权,则这个设计行为会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通常地产公司与境外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中都有“设计成果属于设计方,地产公司仅有使用权并且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泄漏”之类的条款,因此,大多数的境外设计合同会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要代扣所得税。

第六条: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这条列举的事项中有“工程、管理、咨询”,偏偏没有设计,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就根据这条不认可设计属于劳务范畴。因此,如想让税务机关将境外设计认定为劳务,只能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归地产公司所有,不过这个大多数的境外设计公司都不会接受。

综上可看出,境外设计合同,必须代扣营业税;如果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代扣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10%。

代扣税金的计算

如合同约定由设计方负担应纳税款(合同额为含税价):应税收入即为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

应代扣营业税=合同金额*5%

应代扣所得税=合同金额*10%

如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承担应纳税款(合同额为税后净额):应将设计方应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应纳税金。

计算公式: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1—所得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税率)

如果没有约定,又没有代扣代缴的,那税务机关只能把这个税款算到地产公司头上,由地产公司来承担,不过这样地产公司承担的这部分税款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地产公司就亏了。

因此,如遇到境外设计公司不愿意承担税款的情况,首先需要跟他们说明,根据税收协定,这个税款我们替他们代扣之后,他们可以在他们国家抵税的(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除外,不过地产公司聘请的境外设计公司多是美国、日本、香港、欧洲等地的,这些国家基本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实在不行,就把税款加到合同总额中,即:合同总额=净收入(设计方取得)﹢应纳各项税金,设计公司根据合同总额提供发票,这样地产公司负担的税款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了。

境外设计即使在认定为劳务的情况下,还需要合同能明确界定设计劳务全部发生于境外,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样办理免税申请后,可以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合同中不能明确界定设计劳务全部发生于境外,则会涉及由税务机关对设计方境内所得进行核定,通常税务机关会这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境内工作量×核定利润率。境内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利润率不低于15%。也有的税务机关从严管理,先核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待结算后试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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