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农村信用社农户质押贷款管理办法end_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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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农村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农户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农户以未到期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五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提供密码;以凭印鉴或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密码支取,否则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并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掌握以下贷款比例:定期存款单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90%,质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80%。
第十二条 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十三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社同意。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晚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 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信用社贷款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信用社贷款审批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材料和内容,对借款人尽快作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同意贷款,要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贷款调查责任人办理有价权利凭证止付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一)办理止付手续。调查责任人将质押凭证收存并凭《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办理凭证止付手续,同时经信用社审批责任人复核。
(二)签订借款合同。信用社贷款审批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同借款人、出质人共同签订《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质押借款合同》,由贷款社、借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2、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3、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定期存单确认情况;的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责任人负责农户权利质押贷款发放的调查和到期贷款的回收,其职责是:
(一)受理所辖农户借款申请;
(二)调查核实权利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记载贷款登记簿;
(四)办理收回贷款手续;
(五)经授权办理凭证止付以及解除止付手续;
(六)其他规定职责。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贷款审批责任人负责农户权利质押贷款发放的决策及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调查责任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和理由;
(三)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四)对还款手续的审核;
(五)其他规定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贷款检查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农户质押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其职责是:
(一)对贷款风险及贷款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二)对农户质押贷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和保管贷款档案资料;
(四)其他规定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与其职责联系。贷款调查责任人承担调查失误和贷款清收的责任;贷款审批责任人承担决策失误和领导不力的责任;贷款检查责任人承担检查失误和监督不力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