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_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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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2005年7月20日我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83号),建立了我省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制度,对我省2003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征收、供应及使用情况进行了批后监督检查。通过一年多来的批后监督管理,强化了各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了部分违法用地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的下发执行,强化了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建设用地的批后实施管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 月 日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建设用地监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工作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切实把批后实施管理作为落实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公众信息服务和社会监督,加强对土地征收、供应、利用情况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征地、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违规供地、囤积和闲置土地等问题,提高依法管地用地行为。

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责任

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省厅负责监督检查市(州、地)、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批后实施情况,抽查县(市、区、特区);市(州、地)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批后实施情况;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查。

省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全省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对市(州、地)的检查不少于3个,对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抽查不少于4个。市(州、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市(州、地)对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抽查不得少于30%。

各地要加强自查,在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实施征地、供地、用地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要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到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依照批准的“一书四方案”、用地位置、权属界限等文件按程序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依法按程序供地和土地使用情况。检查重点: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政府(管委会)是否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兑付到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组织征地,政府的供地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供应土地,用地单位是否按照批准或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等。

2、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依照批准的 “一书三方案”、各地块用地位置、权属界限等文件按程序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依法按程序供地和土地使用情况。检查重点: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政府(管委会)是否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土地位置、面积组织征地,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兑付到位;经营性用地是否严格执行招拍挂程序,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等。

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依照批准的“一书二方案”、用地位置、权属界限等文件按程序实施情况。检查重点:耕地占补是否落实,宅基地使用情况、户数、每户占地面积,宅基地用途是否改变,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各地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情况介绍、召开被征地村集体(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农户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供地文件和图件资料、实地抽查、现场勘测、个别走访用地单位或个人等方式进行。在被检查的县、市、区、开发区至少召开一次被征地村集体(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农户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监督检查不提前告知被检查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名单、被检查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四)监督检查

各地要形成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报表,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统计报表及自查报告纳入所在的市(州、地)统一汇总,市(州、地)在所辖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查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批后实施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年终总结和年终报备案资料一并上报省厅。

三、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制度

(一)备案内容及时间

1、备案内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征收、供应、使用情况。各地必须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半年报和年终报的数据均需填写上一次备案的土地征收、供应、利用累计数。

2、统计及报备案时间:一年两报,即半年报和年终报。半年报的统计时间从本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年终报的统计时间从本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于本年度7月15日前、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将备案报表及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汇总,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7月31日前、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省厅建设用地处备案半年和年终报表。

(二)备案资料

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据实向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填报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表,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对所报内容进行审查、汇总及信用等级评价后向省厅上报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汇总表(见附表)。备案表分为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软盘或电子邮件)两种,省、地各存两份纸质报表和一份电子报表。

省厅将对各地所报的备案资料及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用档案管理

(一)信用等级评价

1、等级评价范围

省厅在监督检查和备案的基础上,对上一年度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征收、供应、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设定合格、不合格两个城市信用等级。

2、评价标准

合格: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实施征地,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有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供应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土地供应达50%以上的;按要求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备案的;备案数据填写规范、真实的评为合格。

不合格:发现批甲用乙、批少用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安置措施不落实,征地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土地供应不符合规定,有50%以上土地未供应、供应的土地有50%以上闲置未严格依法处理的;未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报告或备案,备案数据不据实填写,且填写不规范等情形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3、处理措施

(1)信用等级考核评价为合格的,继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2)信用等级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该城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扣减下一年该市(州、地)、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上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经严格审查确认整改落实到位的,恢复该城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二)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息公示

1、信息公示内容及网址

信用档案公示内容:征地补偿费兑付、土地供应、土地使用(闲置)、信用等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考核结果(暂缓或冻结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限期整改、继续受理土地报件)等情况。整改情况公示内容:整改原因(征地补偿费未及时兑付、违规供地、违规不供地、闲置土地超出规定比例、应整改但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整改情况、信用等级、不良信用记录次数、整改后的处理等情况。

建设用地报批退件公示内容:建设用地报件名称、退件文号和时间等情况。

省厅的网址:www.daodoc.com。

2、信息公示时间

每年9月5日至31日,3月5日至31日为信用档案公示时间。

(三)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信用公示内容和时间,但必须公开设立监督电话,对举报、检举情况要有记录、有处理,记录处理情况将作为上级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附:

1.贵州省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汇总表1-

1、1-

2、1-3 2.贵州省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表2-

1、2-2 3.贵州省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用档案公示表 4.贵州省建设用地报批退件公示表

5.贵州省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整改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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