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事业单位考试:解析简政放权_事业单位考试真题解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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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事业单位考试:解析简政放权

一、简政放权的背景及现状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因此,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公报》

发展是改革的目的,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每当出现重大经济变革时,政府总是率先进行自身的变革。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期,从出口导向到内需拉动,事关民生利益。形势倒逼我们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着手,理顺权力运行关系,减少甚至剔除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原生阻力。“转变政府职能”就是为了处理好发展与改革的关系,使两者协调配合、互促共进。

当前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是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

2013年3月14日,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进的第七次政府机构改革。

2013年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的大幕正式拉开。会议指出,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这是短短两个月内国务院第三次提及简政放权。此次会议的召开被认为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这一任务的开局之棋,是解放思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次总动员,是化蓝图为实际行动的一个重要步骤。

“把该放的权力放掉”,就是要激发制度和体制潜力,让改革释放出更多更大的活力,让民众享受到改革红利,这是拉动内需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市场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就要进一步打开“政府职能转变”这扇大门,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投资项目和资质资格等的许可和审批。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把由地方实施更有效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同时,加快企业工商登记等制度

改革,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提供更广就业门路、更多就业机会,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把该管的事管好”,就是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中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拳打击,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需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把政府工作重点放在“保基本”上,在非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作用;需要规范行政事项审批,防止滋生腐败,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需要政府部门腾出更多精力抓大事、议长远、谋全局,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坚决完成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等硬任务。

四、简政放权应当坚持的原则

“谈到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李克强总理强调,政府应该干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能干什么?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该怎么管市场?法定责任必须为。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创造力的利器,是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除了法无授权不可为,除了大力削减行政审批,还应该大力削减不合理之法,如计划生育法、户籍制度、土地管制、国企垄断等等。我们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而且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公布,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的讲话

(一)职权法定原则

法治首先要落在职权法定上,公权者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皆于法有据,一准于法。行政审批是政府的法定职权,不论设定与取消、转移与下放、增加与减少,都涉及现有法律关系的调整变动,必须依法而为,即便政府主动削权,也不能自己说了算。

(二)放管结合原则

放管结合原则通常是指把放权赋能与加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政府职能转变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据有些地方统计,政府权力百分之七八十集中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这个严酷的现实,要求放权赋能应首先大幅减放行政审批权力。我们只有从实际出发,先解除法定的制度束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要求才会具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简政放权不是弱权卸权,放任不管,而是要转变职能,善治善管,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最终跳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放管结合”要求:一方面,大幅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律不设行政许可。另一方面,努力健全监管制度,把着力点更多地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领域,进行针对性地后续监管措施,并强化原审批实施机关的监管职责。

(三)法制统一原则

简政放权针对的是繁政苛政,目的是要革弊兴利,便民利民。政之繁苛庸散,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规则繁乱、机构繁复、程序繁琐,公权者职能交叉、权责脱钩,争权诿责、“依法打架”,导致立法出现碎片化、部门利益化,执法出现重复化、选择化。因此,简政放权改革要更加重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清理修订、整合提升,从更深的层次上、在改革的动态中充分体现和维护法制的统一。

首先,处理好“多”与“一”的关系。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减放权力的同时,制定明晰的权力清单和相应的权力运行规则,在此基础上,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尽可能做到一件事情、一样规矩、一个窗口。比如,近期国务院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登记信息“四统一”的要求,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

其次,处理好“变”与“守”的关系。简政放权改革是分领域、分批次、有重点、有步骤推进的,当务之急,是统筹清理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做好涉及中央部门审批权力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修订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涉及由地方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修订,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审批的决定》,既解决改革试验的法律依据问题,又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有益探索。

(四)发扬民主原则

现代法治体系由诸多程序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主程序。只有把民主程序走好了、走实了,才能更好地实施简政放权,建设一个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现代政府。根据民主原则,凡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都要按法定程序,即专家评估、沟通协调、集思广益、达成共识的过程,特别是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为方便群众监督和评议,行政机关既要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也要把审批的依据、流程和条件亮出来。

总之,简政放权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与新一届政府上任之初面临的经济困境密切相关。简政放权是对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重新厘定。让经营主体通过自己的判断和抉择收获利益,并承担风险,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所有市场主体进行投资前必须清楚这一游戏规则,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越俎代庖,替市场主体做出风险决策。简政放权明确了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为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划定了边界。政府应当当好国民经济的“掌舵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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