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_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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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CKTJ-4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客专建设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建设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准备、救援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部所属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突发事件的分类

项目部所属工程突发事件包括水灾、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高墩深水、隧道冒顶涌水突泥、桥梁制运架、支架造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既有铁路公路运河交通等施工安全事故灾难;群体性阻工、集体械斗等社会治安类事件。

第七条突发事件的响应分级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第三章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统一领导的原则。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把握时机,勇敢果断的原则。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以人为本,损失最小的原则。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应急突发事件管理机构

(一)成立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主管生产的常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理等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

应急办公室电话:x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x

(二)项目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审核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2.监督检查应急事件预防、应急物质准备、救援队培训演练等开展情况。

3.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撤销应急响应指令,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4.负责与建设单位突发应急指挥中心的信息沟通。

5.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工程部)职责

1.补充制定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2.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依据国家发布的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降雪等灾害性信息,即时传达各分部,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3.预防和处理群体性阻工等突发社会事件。

4.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预防或自救知识培训工作。

5.审批各分部的应急预案,并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能。

6.负责与各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建立沟通联系,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各分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检查、登记、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

第十一条各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对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施工区段,及时掌握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十三条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各分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分部或局指安质部报告。

第十四条各分部应重点加强易燃易爆物品、跨既有铁路公路、高危隧道、箱梁制运架作业、移动模架造桥、深水高墩等风险评估管理,及时完善安全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高度和极高风险(如岩溶、瓦斯、突水突泥)隧道作业,各分部应当在隧道内显著位置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路线等。

第十六条跨既有铁路、公路、运河等的施工作业,应取得相关单位的行政许可,同时完善人员及工程安全防护和安全文明警示标志等措施,谨防落物伤人,并安排安全员昼夜检查值班。

第十七条各分部应为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为了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各分部应当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结合管段特点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各分部应建立应完善信息网络,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畅通。

第六章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条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的为Ⅰ级,严重的为Ⅱ级,较重的为Ⅲ级,一般的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二十一条各分部应及时接收国家或湖南省气象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涉及或影响本建设项目的,应及时传达或转发下属单位至作业层人员,并安排人员值班跟踪监测事态发现情况,同时做好工程预防、人员紧急疏散、设备物资转移、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事故灾难的监测和警报,应按照危险源辨识或隧道风险评估等级,结合监测预报数据及气象、水文、地质等环境条件变化综合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灾难等级,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发出预警,并在当日重大危险源公示牌上发布(《现场安全文明标志》铁识20)。

第二十三条各分部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个工区或作业队均应设置兼职信息报告员,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需立即向本级或上一级项目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分部项目机构及时汇总分析信息,对可能发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立即向局指报送可能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局指应结合各分部报送信息,综合研究分析,确认可能产生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及时发布警报,并结合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现场监理、分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局指应监督各分部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确保交通、通信设施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第二十七条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突发事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上报时限规定。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局指负责人报告,局指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0.5小时内电话报局指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字内容应在1小时内传真补报。属于Ⅰ级或Ⅱ级突发事件的,局指在1.5个小时内上报建设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属于Ⅲ级或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 24 小时内书面上报铁道部。

第二十九条上报内容规定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危险源的性质。

(三)事件的简要经过;

(四)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完整,任何分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局指组织事件发生分部采取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划定并封锁危险区域等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道路、给排水、供电等设施;

(四)调用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五)开展应急宣传教育,维护秩序稳定;

(六)降低和减少财产损失,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任何分部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二条工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重要现场和有关重要物证的保护工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及事故处理调查保留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结束,应及时取消应急响应。

第九章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具体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其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自然灾害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有关应急事件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理赔工作,应按照工程保险及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奖罚

第三十七条对应急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理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责任单位信用评价扣分处理或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对于参与协助抢险救援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按照铁道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给予加分奖励,并报铁道部建设司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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