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_村民自治章程最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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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峙镇灵和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村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推进各项事业的民主化、法制化管理,实现村民民主自治,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村民反复酝酿后,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是村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户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工作、居住的人员也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全体村民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五条 村民依法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㈠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㈡村民对本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享受优先承包、租赁权。

㈢村民有享受村集体各种福利待遇的权利。㈣村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和受教育权。

㈤村民对本村各类组织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村民依法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㈠凡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青年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符合条件的村民,有参加民兵组织、民兵训练活动的义务。

㈡村民有维护国家安全和本村安全,维护本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义务。

㈢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㈣村民有及时交纳合理的税费的义务。㈤村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村民在行使义务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村民的权益。

第三章 村民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民主议事制度的表现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最高形式。

第九条 村民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村民会议,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㈠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乡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

6、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㈢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㈣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在每年年底或来年年初召开。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各项权利。

村民代表由本村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或者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荐一人。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山地、宅基地、河渠、滩涂、道路等都属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侵占,非法转让、出租和买卖,违者按土地管理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 村委会负责本村土地的规划调整和调配,依法监督土地的使用,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第十五条 村民依照政策和法律承包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作变更,但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除外。

承包期间,一般不准退包,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签订好转包协议后,方可转让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承包合同要求使用经营土地,严禁掠夺式经营,严禁毁田挖土、取沙、建房、造坟和

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违者限期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严禁闲置、荒芜耕地,违者按镇政府有关规定处罚。连续二年荒芜耕地的收回承包地。

第十七条 村民新建、翻建、改建住宅应服从村统一规划,依法审批,经批准后,在定点范围内施工。未经批准非法建筑,或不按批准面积多占、抢占、圈占宅基地的,限期拆除建筑,退出非法占用土地,并按土地法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村民将住宅出卖或租赁给他人的,不得审批新宅基地。房屋买卖和租赁必须办理合法手续,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村民在新批宅基地建房后,旧宅基地应交归集体安排使用,到期不交出的,每年交纳每平方米100元的宅基地占用费。

第二十条 村民应实行殡葬改革,坟墓应在村指定的集体公墓地内建造,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和村民开展各类经济活动,应订立相应的经济合同。村两委指导合同的签订,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合同的争议,建立合同档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承包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河塘、水库、滩涂、企业设备等各种资源,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按时如数交纳承包款,逾期无故不交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农田项目的承包,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讲人情、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不得利用承包经营的资源和设备进行违

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村民合伙从事渔农业生产,应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合伙、入股、分配、退伙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雇佣他人从事渔农业生产,应订立雇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履行。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要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山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林属村集体所有,保护林木是村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村集体每年尽力按排对荒山荒坡的绿化工作,保持生态平衡。采伐林木必须具备采伐证书。村民盗伐、滥伐林木按所伐株数补种其5-10倍,保证成活,并按所伐林木的价值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森林法》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山林保护规定,除生产作业必须外,不准带火种上山,但引发火灾的按山林过火面积折价赔偿损失,并按山林过火面积内林木株数补种5-10倍,保证成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要求承包山林,开发荒山,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承包地段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节 村属企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业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行使所有权和支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村属企业可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签订协议由镇工贸办鉴证,双方严格履行。村委会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纳税,及时上交承包费、水电费、承担合理的社会负担。

第三十五条 村属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帐目健全,帐务日清月结,帐、款、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村属企业应依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做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加强综合治理,杜绝重大工伤事故和治安案件发生。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经济财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主任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坚持帐款、帐物分开的原则,配有会计、出纳、实物保管员,成立财务检查监督组织。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按各自的职责管理全村集体财产、资金,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财务帐目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询问和监督。

第四十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财务主管领导审批;1000以上3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3000元以上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单据在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入帐。因公出差借款手续完备,出差返回三日内向财务人员结清借款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行登记管理,每年一次核对清查。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库存物资,做到出入库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第四十三条 建立财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各种账表、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等重要财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一切财务资料(单据、表册、帐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一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四条 应当学法、知法、守法,敢于见义勇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五条 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殴,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搬弄是非,违者由村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陪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治安或刑事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严禁赌博,对赌博者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村民有权当场劝阻或举报;村委会有权查禁,责令检讨;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严禁偷窃和故意损害、哄抢公私财物,违者除退还原物外应当陪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严禁吸毒、贩毒、种毒、制毒、卖淫嫖娼、贩卖、传播淫秽、黄色书刊、音像制品,违者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村民对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九条 严格公用设施管理。严禁偷电、偷水、偷接有线电视、电话线路,违者应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讨,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共场所、道路上堆物、设摊、搭棚或以其它方式妨害交通,违者公开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清除障,恢复原状。因此引发事故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村民出生、死亡要及时申

报或注销户口,十八岁以上村民要及时申领身份证。村民三个月以上外出,要到村委会登记,列入管理。外来人员在本村暂住的,应向村治保组织登记,居住三日以上的要向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居住三个月以上者要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暂住证。有私房出租的,应事先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私房出租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对归正人员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热情帮助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得歧视。

第五十三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严禁私自制造、运输、储藏、使用易燃爆物品,违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严禁乱砍乱伐、乱摘水果、放火烧荒、带火上山,严禁损坏农田基础设施和公路两旁绿化,由此造成山林、树木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相邻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村民间互敬互尊、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生产工期和其他生产交往中,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服从村委的安排和管理,自觉签订和履行合同、协议、顾全大局,不斤斤计较,不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村镇规划和批文建房,不影响四邻通行、通风采光,不破坏整体规划。

第五十八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但不得仗势欺人。不能自行和解的,由村调解委员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申报镇人民调解委调处。

第三节 家庭

第五十九条 家庭成员遵循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六十条 依法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利。严禁虐待、伤害妇女、老人和儿童。

第六十一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保证父母的口粮和基本生活费,保证有良好的居住条件。父母生病就医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疗费和其他费用,拒绝赡养或有虐待行为者,由村委会调解落实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 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父母有依法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子女对父母没有依法履行或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六十四条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家庭,鼓励勤劳致富,争创遵纪守法户、文明家庭。对被评为遵纪守法户和文明家庭的村委给予表彰。

第四节 婚姻与计划生育

第六十五条 严格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原则,禁止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六十六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须持户口所在地村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严禁无证结婚。

第六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做到人口有计划增长。育龄夫妇生育必须持有生育证。严禁未婚先孕、无准生证生育、计划外超生。凡符合第二胎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八条 反对重男轻女,严禁弃婴溺婴、虐待女婴生母,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严禁藏匿外来逃避计划生育人员,违者按规定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 法制教育

第六十九条 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认真完成上级各项普法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全体村民的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村工作的不断深化。

第七十条 普法教育以村干部、党团员、渔民及其家属和青少年为主要对象,采取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的方法,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村两委成员和各组织人员每年参加法制面授教育不少于二次,村企业每年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一二次,村墙、板报每年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于二次,村民经常收听、收看普法广播、电视,参加业务法律学校学习。

第七十一条 村里成立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由村两委、团、妇、民兵为骨干的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村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十二条 村委购置必要的普法书籍,建立普法档案,党员、干部学法,列入年度考评内容。

第二节 文化教育

第七十三条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至十五周岁的本村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因疾病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镇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批准可以延缓或免予入学。凡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入学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责令送子女上学。

第七十四条 自觉尊师重教,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或侮辱殴打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其

他财产,违者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 加强村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节 村风村貌

第七十六条 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从简,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文明节俭办理红白喜事。

第七十七条 反对封建迷信,禁止非法宗教活动,不准非法建造庙宇、教堂、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宗教事务规定。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不看、不传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

第七十八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七十九条 搞好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农药、有毒化学品。不乱建乱搭、乱放乱占、乱贴乱画,净化环境,爱护绿化,人人有责,保持良好的村容村貌。

第八十条 家禽家畜必须在家圈养,不准任意放养,饲养家狗须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如有伤人,一切后果由饲养人负责。

第七章 民主决策与监督

第八十一条 为提高村两委会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保障决策正确、合法,建立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第八十二条 村两委对本村两个文明建设及有关村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通过村民代表议事讨论,征求村民意见。村民代表议事的内容主要有:(1)经济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2)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3)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设施的规划、建设;(4)重要生产、生活资料购置和重大财务支出;(5)土地承包、调整、宅基地安排,福利分配和村民负担;(6)村民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第八十三条 村民代表议事遵循下列原则:(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符合广大村民利益;(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十四条 村民代表议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织专题议事应提前1—3天将议事内容通知议事代表。

第八十五条 村两委会保障参加议事的村民代表的下列权利:(1)在议事中发言,不论正确与否,不予追究;(2)在重大问题上发表不同意见,两委会不予采纳时,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3)通过议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两委会在15日内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一节 民主监督

第八十六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村务、财务公开,加强村民民主监督,提高村民参与管理本村事务的积极性。

第八十七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村庄建设规划;重要项目的立项与建设情况;土地调整方案;宅基地审批情况;重要集体财产的承包情况;村民福利分配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群众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投资情况;提留收缴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招待费用支出情况;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八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程序和方式

㈠按照定时、定点,大事随时公开的要求,村务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每月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㈡村务、财务一般通过公开栏予以公布,必要时可通过村民会议,或广播宣讲进行公开。

第九十条 建立村民代表评议制度。每半年组织村民代表对本委会的工作情况,村委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村务、财务公开情况等进行一次评议。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评议结果作为对村委会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村民代表评议工作由村党支部组织和主持。

第九十一条 建立村民监督制度。建立由老干部、老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民主监督小组,每季度一次对村务、财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设立村监督意见箱,定人定期整理村民意见。凡村民对村务、财务提出异议的,村委会应予答复,向村民讲清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为保障本章程的实施,村委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章者在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会议、村公布栏、村广播上给予公开批评;对严重违章的,可取消其享受村福利待遇、优先承包、租赁等权利。对村干部违反章程的,村民有权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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