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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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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是指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税负可以单指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本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

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交税费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

如果每个月都进项大于销项,那要提交一份有关这种情况的说明。说明是因为材料或者产品的库存增加而引起的,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能够说明原因就行,但是前提条件是各项材料、电费等成本项目都很正常。

宏观

在中国,依据税目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烟草税等等,国家的这些种类繁多的税收收入的总和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总量(用GDP来代表)的比值,就构成了全国的税负水平。

微观

微观上的税负,就是单个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负担,包括个人与单个企业,这儿税负承担的主体是实际负税人,不是名义纳税人,负税人即最终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为在微观上,税负的实现是流动的,其中有各种各样的税负转嫁。所以,税负的最后归宿就是微观税负的实际负税人。一个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同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结构的合理性、本国企业的生产效率、进出口水平及国内商品价格等等经济因素相联系。

形式: 比例税负

比例的税负是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不随收入的变化而变化;

累进税负

累进的税负是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累退税负

累退的税负是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随收入的增加而下降。

延寿县隶属于哈尔滨市,位于黑龙江省中部,面向长寿山,寓“延年益寿”之意得名。延寿县属国家级贫困县,为进一步扩展经济发展模式,全面发展商贸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招商,出台如下政策:

对进驻的商贸流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实缴金额的25%给予返还;营业税按实缴金额的40%给予返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按实缴金额的45%给予返还。

为了更好的服务入驻企业,延寿县成立了“延寿总部经济运营中心”(以下称运营中心),负责商贸流通企业的招商、入驻企业手续的领办、企业入驻后财税事宜、各职能部门公关协调工作。

延寿县对入驻的商贸流通企业,不要求实地办公经营,为企业提供统一注册地;为落户企业提供后期财税配套服务,配备专职会计配合企业抄报税、发票领购、开具、账务处理等一般财税事宜;对入驻企业实行保护政策,对涉及工商、国地税、财政等部门发生的一般事宜,由延寿总部经济运营中心出面协调解决;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地方财政按月兑现,承诺在企业完税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税金;新注册企业开办所需手续,按照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领办制等规章制度,由延寿总部经济运营中心协助企业办理。运营中心的成立,为入驻企业提供了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延寿县的招商模式是近几年各地比较流行的“总部经济招商”,总部经济招商主要以引进商贸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通过延寿县无论是政策力度还是服务质量,都站在全国各地区招商服务的前列。

很多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所以说选择一种安全、高效率、可操作的税收筹划方案是每一个企业决策层密切关心的话题,而选择一个政策环境好、后期服务到位的区域,是每一个商贸流通企业最佳选择

税负率与税率的区别

税负率指纳税人实际交纳税额与其实际收益的比例;而税率则指对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二者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差别。税率是形成税收负担率的基础,税收负担率则是税率的反映。但税收负担率往往并不直接等于税率。只有当课税对象与纳税人的实际收益额相等(即与税收负坦率的分母项相等)时,税收负担率才等于税率。

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100% 即,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不含税)×100%。税负高说明企业效益好,利润高,企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强。

税负即税收负担。实际交纳的税款占销售收入净额的百分比。

税负可以单指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本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100%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税负就是税收负担率,是纳税人对应期间的应纳增值税与销售收入的比例,但如果是出口企业或免税企业,主要把出口收入和免税收入按应税税率算出销项税加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有进料加工的话,还要考虑这部份的税金,具体公式如下:增值税税负率=[销项税-免退税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进项税转出—期初留抵期末留抵以及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17%)]/(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抵退销售额),以上公式是通用的,如果是业务简单的公司,上式中没有涉及的就是0税负了。

另外对于免税及出口企业来说,运费税,城建税依然要扣,抵税比例为6%,应计入公式中。

税负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

也叫税收痛苦指数是根据各地的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富人税率、销售税率/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等计算而得,指数越高意味痛苦程度越高。

福布斯杂志推出其最新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二税负痛苦地,排名第一的则是法国。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则经福布斯评判,分列全球税负痛苦最轻地区的一、二、三位。其中卡塔尔只征收公司所得税,而阿联酋没有公司税但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三个地区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不征收增值税。

税负高5倍 国资委首次回应央企垄断质疑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社会舆论对央企尤其是垄断行业薪酬过高的质疑,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回顾》(下称回顾),重点向社会披露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同时对央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税负、薪酬、垄断等状况进行了回应。

这是国资委首次对外公开发布年度回顾,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今后将定期发布。按照国资委在《回顾》中的统计,2002年到2009年,中央企业上缴税金从2915亿元增加到11475亿元,年均增长21.62%。2009年,央企实现营业收入12.6万亿元;实现利润8151.2亿元;上缴税金1.15万亿元。

通过数据研究得出,国有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类型企业,税负均值为27.3%,是私营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的5倍多,是其他企业中税负最高的股份公司的税负平均值的2倍。

而从2006年开始,央企向国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已累计上缴1371亿元。2009年完成向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55.3亿股,对应的市值为429.68亿元。

按照现行规定,央企税后利润收取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垄断型特征的行业企业,收取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收取比例为5%;第三类为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等政策性公司,暂不收取。

电力行业通过改革,华能等7家电力央企发电总量占全国总量的比重在一半左右,最大的华能集团仅占全国发电量的11%,市场准入早已放开,已形成竞争格局。石油石化行业,中央企业主要有三家石油化工企业。在世界主要50个石油生产国和石油消费国中,76%的国家是一个国家只有一家石油公司,20%的国家是不超过3家石油公司。通信行业,三家央企通过调整重组,实现了全业务经营,形成了竞争格局。

薪酬分配方面,央企已于2008年在4个行业试行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4行业人均工资增长6.9%,比央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3.1个百分点。其中,石油石化行业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2%。[1]

税负转嫁为本词条添加义项名 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一般包括前转和后转两种基本形式。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与价格升降紧密联系;②它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其结果必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③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即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

目录基本简介 2 基本方式 3 存在条件 4 影响因素基本简介 2 基本方式 3 存在条件 4 影响因素基本简介

1、税负转嫁是税收负担的再分配。其经济实质是每个人所占有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没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构成税收负担的转嫁。

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运动过程。其中不包括任何感情因素。至于纳税人是主动去提高或降低价格,还是被动地接受价格的涨落,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阶级对立关系,还是交换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

税负转嫁

3、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变化实现的。这里所说的价格,不仅包括产出的价格,而且包括要素的价格。这里所说的价格变化,不仅包括直接地提价和降价,而且包括变相地提价和降价。没有价格变化,不构成税负转嫁。基本方式

前转税负转嫁

前转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顺着商品流转方向,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前面所举卖酒的例子,就是这一形式的转嫁。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办法来实现。在这里,卖方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买方也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但税负最终主要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由于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因而也叫顺转。前转的过程可能是一次,也可能经过多次,例如对棉纱制造商征收的棉纱税,棉纱制造商通过提高棉纱出厂价格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棉布制造商,棉布制造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也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于消费者身上。前转顺利与否要受到商品供求弹性的制约。税负前转实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当需求弹性大时,转嫁较难进行;供给弹性大时,转嫁容易进行。

后转

后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逆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办法,向后转移给商品的提供者。例如对某种商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零售商将所纳税款通过压低进货价格,把税负逆转给批发商,批发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逆转给制造商,制造商再以同样方式压低生产要素价格把税负逆转于生产要素供应者负担。税负后转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供给方提供的商品需求弹性较大,而供给弹性较小。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巳实现了税负前转,但也仍会再发生后转的现象。

混转

混转又叫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混转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采用。例如织布厂将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印染厂,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纱厂,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混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旁转

旁转是指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和供应者以外的其他人负担。例如纳税人用压低运输价格的办法将某课税对象的税负转嫁给运输者负担。

消转

消转是指纳税人用降低课税品成本的办法使税负在新增利润中求得抵补的转嫁方式。即纳税人在不提高售价的前提下,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将所缴纳的税款在所增利润中求得补偿。因为它既不是提高价格的前转,也不是压低价格的后转,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措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使税负从中得到抵消,所以称之为消转。有合法消转和非法消转两种形式。前者指采用改进技术、节约原材料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后者指采用降低工资、增加工时、增大劳动强度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采用第二种形式一般遭到雇员的反对,所以纳税人一般采用第一种形式。但消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生产成本能递减、商品销量能扩大、生产技术与方法有发展与改善的余地、物价有上涨趋势以及税负不重等。

税收资本化

税收资本化亦称“赋税折入资本”、“赋税资本化”、“税负资本化”。它是税负转嫁的一种特殊方式。即纳税人以压低资本品购买价格的方法将所购资本品可预见的未来应纳税款,从所购资本品的价格中作一次扣除,从而将未来应纳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资本品出卖者。比如某一工业资本家甲向另一资本家乙购买一幢房屋,该房房价值50万元,使用期限预计为10年,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年应纳房产税1万元。甲在购买之际将该房屋今后10 年应纳的房产税10万元从房屋购价中作一次扣除,实际支付买价40万元。对甲来说,房房价值50万元,而实际支付40万元,其中的10万元是甲购买乙的房屋从而“购买”了乙的纳税义务,由乙付给甲以后代乙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甲在第一年只须缴纳1万元的房产税,其余的9万元就成为甲的创业资本。这就是税收资本化。它一般表现为课税资本品价格的下降。赋税折入资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课税对象必须是资财,每年均有相同的税负;另有不予课税或轻税的资财可购;课税品必须具有资本价值等。存在条件

商品经济的存在税负转嫁是在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动实现的。没有商品交换的存在,就不会有税收负担的转嫁。因此,商品经济是税负转嫁的经济前提。从历史上看,在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社会里,产品一般不经过市场交换,直接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在这个时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国家征税主要是课自于土地及土地生产物的税收,这部分税收只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纳税人不能实现税负转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货币形式表现为价格,商品交换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大规模地发展起来,为商品和商品流转额的征税开辟了广阔的场所,同时也为商品课税豹转嫁提供了可能,商品课税也迂回地或间接地通过价格助变动实现转嫁。

自由定价体制的存在税负转嫁是和价格运动直接联系的,一般是通过提高铭货的售价率压低进货的购价来实现的。其中,有些税种的税负可以直席通淳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有些税种的税负是通过资本投向的改变,影响商品供求关系间接地通过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无论采取哪种转嫁形式,都依赖于价格的变动。因此,自由定价制度是税负转嫁存在的基本条件。

自由定价制度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定价的价格制度。价格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浮动价格制度和自由价格制度。在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下,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没有自己的定价权,价格直接由政府控制,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实现税负转嫁。在浮动价格制度下,政府确定商品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有一定的自由定价权,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税负转嫁。在自由定价制度下,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定价,税负可以实现转嫁。影响因素

税负转嫁与价格自由变动的规则

价格自由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税负转嫁涉及到课税商品价格的构成问题,税负转嫁后存在于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课税不会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也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由卖方自己负担。课税以后,若价格增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若价格增加少于税额,则税负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若价格增加多于税额,则不仅税负转嫁,卖方还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可以说,没有价格自由波动,就不存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与供求弹性法则

供需弹性是影响税负转嫁最直接的因素。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课税商品价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问题,而是市场上供需弹性的压力问题。一般说来,对商品课征的税收往往向没有弹性的方向转嫁,税负转嫁与供需弹性存在方向相反的关系。需求弹性越大,税负越向供给者转嫁;供给弹性越大,税负越向需求者转嫁。此即为税负转嫁的一般法则。

税负转嫁与成本变动规则

在成本固定、递增和递减三种场合,税负转嫁有不同规则。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课之税有全部转嫁买方的可能;成本递增商品,所课之税转嫁于买方的金额可能少于所课税款额;成本递减商品,不仅所课之税可以完全转嫁给买方,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税负转嫁与课税制度的关系

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如对人的所得课税,较难转嫁;而对于商品课征的消费税等,则较易转嫁。课税范围广的,即课税能遍及同一性质所有或大部分商品的,转嫁易,反之则难转嫁。如茶和咖啡同属饮用商品,如果课税于茶而咖啡免税,当茶价增加时,饮茶者改饮咖啡,以致茶的消费减少。此时茶商则不敢把全部税款加于茶价之内,也即转嫁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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