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验收办法_园艺作物标准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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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2-01-18 作者: 来源:种植业管理司

为了规范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与验收工作,推动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标准园验收包括县级初验、省级验收及部级抽查三个步骤。

一、县级初验

标准园创建达到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标准后,由创建承担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准备资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一)初验资料。申请验收单位须准备创建方案、生产技术规程、产品检测报告及创建工作总结等资料。创建工作总结要对照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逐一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二)初验专家组组成与验收程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省级验收专家组组成原则和验收程序,组织本级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并形成初验意见。

(三)验收申请。初验合格后,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须附初验意见及根据初验专家组要求修改完善后的初验资料。验收申请资料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二、省级验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标准园,选择查验现场最佳时间组织验收。

(一)验收专家组组成。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采后处理、质量检测、财务管理等研究、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实行回避制。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验收程序。验收专家组要在听取创建承担单位工作报告、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并与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三)验收意见。验收意见要对创建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内容包括标准园创建工作完成情况、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验收意见经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验收结果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及根据专家组要求修改完善后的验收资料报送农业部。

三、部级抽查验收

(一)组织抽验。农业部按照本办法省级验收专家组组成原则和验收程序组织抽查验收,对每个省抽查验收1~2个标准园。

(二)结果认定。农业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农业部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规范》和《全国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验收评分标准》逐一审查验收意见和验收资料,结合农业部抽验情况和农药残留抽检结果,对各省标准园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三)信息发布。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验收结果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发布。

(四)证书及标牌发放。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园,农业部统一发放验收合格证书,并授予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标牌。对验收未通过的,经整改达标后再申请验收。

农业部蔬菜标准园创建验收评分标准

农业部水果标准园创建验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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