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集中报关_集中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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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报手续
1.1办理集中报关(月报)手续
(一).所需单证
企业凭清单在口岸进出口商品的,需持以下单证,于第二个月15日前办结金出口集中申报业务: 1.海关业务受理表;2.企业登记手册;3.进出口清单,包括电子清单和纸制清单(EDI企业);4.进,出口报关单;5.出口收汇核销单(须随付出口结汇报关单);6.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行报关的);7.涉证商品的相关监管证件;8.海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它单证.(二).操作流程:企业每月按主管海关规定日期,或总上月凭 “电子申报单”进出口货物情况,填具报关单数据向海关计算器发送。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打印集中报关单并签章后随付所有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打印申报单,以及设计合同手册的许可证件等,向主管海关申报。集中报关单备注栏应正确填写所用的“电子申报单”(海关编号或附清表列明)
(三)注意事项
1.报关单申报时间区间内部属于提前或过期申报,否则需提供相应解释报告,如属于过期月报的,应按过期月报处理。
2. 登记手册应在有效期内,如已过有效期被封锁机的,应先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办理月报手续。
3. 报关单所申报的贸易方式,征免性质需与登记手册相符的,报关单所申报的商品品名,商品编码,数量应与清单及电脑记录相符。
(四)办理时限:符合上述条件的月报实行一级审批,1个工作日内办结;过期或退单的属二级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及报备)手续
(一)结转报备
1.所需单证;
(1)企业按规定填具,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 表”;
(2)合同手册(辖区企业为转入方时)。2.操作流程:接单→审核→编号→发单。3.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结转报关
1. 进口结转报关所需单证:(1)转入企业的登记手册;(2)申请表(第三联);
(3)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4)进口报关单。
2. 出口结转报关所需单证:(1)转出企业的登记手册;(2)申请表(第四联);(3)登记表;
(4)外汇核销单;(5)出口报关单。
3. 操作流程:实行“先入后出”,即先办理转入报关,后办理转出报关。4.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5. 注意事项:
(1)企业双方已实际收发货。
(2)出,转入登记手册与报关单申报手册相符,且结转货物为同一商品;对申 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经折算后数量需一致;申报的币制,总价是否相符。(3)结转双方企业应在申请表办理之日起90天内前来办理深加工结转报关手 续,转出方企业应在转入方企业办结进口报关手续后10天内前来办理转出报关。6. 审批权限及办理时限:符合上述条件的,一级审批,即来即办;退单重报的 需在22号窗口递单办理的,二级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1.3办理余料结转申报手续
(一)所需单证
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报关业务的,应持以下单证到海关申请办理: 1.海关业务受理表;
2.本企业转出和转入的登记手册; 3.进,出口报关单;
4.余料结转申请表;
5.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行报关的须提供); 6.海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注意事项
1.结转的余料为同一商品;
2.结转的登记手册贸易方式是否一致; 3.结转必须在本企业合同内进行; 4.其他需注意事项。
(三)审批权限及办理时限:符合上述条件的,一级审批,即来即办;如结转的 余料超过该料件进口总量的30%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二级审批,如不需要送综合业务科处理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1.4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所需单证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以下简称“深加工结转”)的,应凭本人的企业办事卡(以下简称IC卡)办理。1.转出企业应提供:(1)海关业务受理表;
(2)转出企业登记手册(或复印件);
(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加盖编号章);(4)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的企业须提供)。2.转入企业应提供:(1)海关业务受理表;
(2)转入,转出企业登记手册(复印件);
(3)经转出地海关许可,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申请表一式三联;(4)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行报关的须提供)。3.出现下列情况,海关不予受理:
(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的;(2)有逾期未报核登记手册的;
(3)未按要求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4)涉嫌自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的,尚未结案的。
(二)注意事项
1. 单证填报要求: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结转双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需经海关备案认可。
(2)转出,转入双方企业填写的商品品名,商品编码,数量,计量单位等必须一致;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结转企业应申报两个以上计量单位;对申报计量单位与法定单位不一致的,结转企业还应在申请表“申请”栏填写与登记手册备案的计量单位的对应折算关系。
(3)申请深加工结转的数量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指标。(4)深加工结转业务需在合同有效期内办理。
(5)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的一本登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的数本登记手册。2. 其他注意事项:
(1)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许可结转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表其余3联,填写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申请手续。转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递交但因未获海关批准的,该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该重新办理结转申请。
(2)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海关核准的项目进行实际收发货,并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企业界转专用章。
(3)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按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a.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b.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手续,并在接转进口报关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c.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单证向转出的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d.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e.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f.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批权限与办理时限:符合结转条件且商品属7201---7310范围内的,二级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作风险处理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余即时处理。
1.5 办理集报清单的删除手续
(一)受理范围:
1.由于系统原因无法正常录入的集报清单;
2.由于系统原因造成集报单的重复录入,应将旧的集报单删除;
3.在主管海关申报有误时;
4.经海关查验后,其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的,查验部门要求删除集报单时; 5.其他需删除的情形。
(二)所需单证:
1.集报清单一式三联(第一、二、三联);
2.加工贸易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电子申报单数据删除申请表; 3.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书面审批。海关审核企业递交的资料,并按程序三级审批。
(四)电脑删除。经三级审批同意后海关对该集报清单及对应电子底单进行删除,并将集报清单一式三联退回企业。
(五)后续处理。企业将该集报清单拿回主管海关删单。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七)办理时限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1.5 办理集中报关货物电子申报单的修改手续
(一)所需单证
企业已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集中报关货物电子申报单,因填报错误向主管海关申请修改,需提供以下单证: 1.海关业务受理表;
2.电子申报单修改申请表;
3.合同清表(属于“电子帐册”的,须打印表头及相关内容; 4.企业情况说明报告;
5.打印的已实际进(出)的电子申报单及其第三联复印件; 6.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7.企业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查验记录表; 8.进(出)仓单、提单、装箱单; 9.报关单和司机簿及其复印件; 10.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注意事项
1.电子申报单的修改条件:
(1)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申报单数据申请错误的;(2)因企业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电子申报单申报数据与实际进出境货物不符的,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以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3)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修改电子申报单数据,经海关核准同意的。2.需属于以下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电子申报单可修改项目:(1)监管方式;
(2)贸易国别(地区);(3)备案序号;(4)规格;
(5)原产国/消费国;(6)数(重)量;(7)总价。
(三)审批权限与办理时限:经审核,单证齐全、符合电子申报单修改条件的,经三级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下厂核查时间)。
1.6 办理分册核发手续
(一)所需单证: 1.海关业务受理表;
2.企业申请报告(来料加工企业申请分册需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3.登记手册(总册);
4.分册(未使用登记手册); 5.加工贸易分册预录入呈报表; 6.分册申请表;
7.异地备案注册证明书;
8.分册申请口岸相关报关单;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注意事项
1.加工贸易分册预录入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符; 2.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
3.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过总册审批口岸范围;
4.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
5.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 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6.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小于或者等于总册备案对应项总量与已实际进口量及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之差。
(三)审批权限与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需经三级审批,5个工作日完成。
1.7 办理分册变更手续
(一)所需单证
1.海关业务受理表;
2.企业申请报告(来料加工需商务部门审批); 3.登记手册(总册); 4.分册;
5.加工贸易分册表更申请表。
(二)注意事项
1.分册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总册的有效期限;
2.分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可以增减,但增加商品项必须在总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范围之内;
3.分册的备案进口或出口商品数量可以增减,但增加后数量与已签发的分册对应项备案累计数量及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的总和应小于或等于总册对应项备案数量;减少分册数量应先确认该分册对应商品项的进口或出口数量,分册减少后数量小于或等于分册对应项备案数量与该分册对应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差。
(三)审批权限与办理时限:符合变更条件的,需经三级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1.8 办理同一关区内设备结转手续
对结转双方加工贸易企业属同一关区的,企业在转入方主管海关同时办理设备转出、转入手续。
(一)所需单证: 1.海关业务受理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登记手册或减免税证明;
4.设备结转申请表(来料加工需商务部门意见); 5.本次设备结转清单;
6.双方协议、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7.进出口报关单; 8.原设备进口报关单; 9.终止协议批复;
10.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注意事项:
1.申请结转出口的减免税设备和不作价设备仍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且尚未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2.申请结转出口的减免税设备和不作价设备属企业原进口的设备;
3.对设备的终止,须提供企业合同核销情况;对设备搬迁或分股的,须出具设备转出口的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转出设备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出设备进口总量的1/3;
4.结转双方企业法人一致;
5.结转双方设备品名、数量、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一致,并与登记手册相符; 6.转入企业已在海关办理结转相关需征税的设备征税手续。
1.9 办理特殊通道放行手续
(一)所需单证
企业因超过合同备案指标或无法再延期,合同成品须申报出口或办理集中报关、余料结转等手续向海关申请办理 “特殊通道”放行手续的,需提交以下单证: 1.海关业务受理表; 2.登记手册; 3.企业申请报告; 4.特殊通道申请表; 5.报关单预录入复核表;
6.对属超出合同备案指标的,还应提供海关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单。
(二)审批权限与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特殊通道业务申请需二级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1.10 办理溢余料件纳入监管手续
需先办理联系单,并根据联系单相关内容打印进口报关单。
(一)所需单证: 1.业务受理表; 2.企业解释报告; 3.进口报关单;
4.企业登记手册。
(二)审批权限与办理时限:符合申请条件的,需经二级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