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工作办法_提案建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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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协„2012‟17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岭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办法

(2012年4月26日政协温岭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 1 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镇(街道)工作联络处(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文字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现代化中等城市积极贡献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政治性、协商性、建设性和求实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镇(街道)工作联络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特聘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一般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做好民主评议提案相关工作;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会同市政协办公室加强与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沟通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界别、镇(街道)工作联络处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交流;

(十三)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特聘委员,在温岭的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委员、台州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各界别、镇(街道)工作联络处可以本界别、联络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四)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中共温岭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界别、政协镇(街道)工作联络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负责人审定;

(四)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并实行网上提交。

第十三条 政协各界别、镇(街道)工作联络处应当对提案进行充分讨论,促进提案质量提高。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初审。

提案委员会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调解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或涉及立法事宜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超越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一案多事,无法落实承办单位的;

(十四)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本市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八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进行预交办,承办单位对预交办的提案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预交办后1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

由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中共温岭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按时作出文字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作出明确的解释。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对主办单位负责,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面商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正式答复前,都要同提案者进行至少一次的直接沟通联系,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汲取,重新研究办理。

(四)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应在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并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推进和完善提案信息化管理机制,实行网上提交,网上交办、网上答复,网上反馈,提高提案工作效率。在网上答复的同时,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办理提案的答复,并加盖公章后寄给提案者。党委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所在的政协镇(街道)工作联络处。承办单位寄送复文时,还须附寄《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给提案者,并主动与提案者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落实的意见建议。

(六)提案者应当主动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的15日内作出反馈,将反馈意见表寄送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并在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中填写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的重点提案,由单位领导负责进行具体办理,提高办理实效。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作为重点提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提案由市委、市政府领导领办,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政协专门委员会根据对口的原则协同督办。重点提案督办坚持“五个一”的基本要求,即听取一次办理方案汇报、召开一次沟通协商会、参加一次实地调研或视察、听取一次办理情况汇报、参加一次办理座谈会。对重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每年在提案基本办结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开展提案双向民主评议活动,促进提案者、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多方互动。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五条 市政协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的评选,并在全体会议上表彰。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中共温岭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所提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数量按照提案立案总数的5%左右确定。评选程序为:

(一)初选。由承办单位、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镇(街道)工作联络处推荐,提案委员会综合推荐意见,按立案总数的15%左右确定初选意见。

(二)联评。根据初选意见,组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镇(街道)工作联络处负责人进行联评,按立案总数的8%左右进行投票。

(三)审议。提案委员会会议根据联评情况,提出优秀提案建议意见。

(四)确定。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优秀提案。第二十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应当会同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下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文字答复提案者;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及时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满意度较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岭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政协温岭市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政协

提案工作

办法

主送:政协各界别组、镇(街道)工作联络处、专门委员会。抄送:市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

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9日印

(纸质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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