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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腐倡廉
内容摘要:腐败是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为反腐倡廉,各国普遍加强反腐法规建设,加大反腐机构设置,强化政党内部纪律和监察制度建设。世界反腐败斗争也出现了反腐形式多样化、反腐对象高层化、反腐力度加大的趋势,反腐国际合作不断增强,反腐国际组织作用越来越明显。当然,我国也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严密的工作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运动反腐、权力反腐逐步向制度反腐过渡。关键字: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斗争
一、反腐倡廉的内涵及特征
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央纪委向大会的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
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是指权力腐败,也即指权力职能的蜕变。在这一意义上,腐败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腐败概念是指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变异现象。这里讲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公职人员。狭义的腐败概念仅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蜕变现象。
腐败具有以下特征:
1、它主要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
2、权力成为牟取个人私利的商品。
3、主体行为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消除。
4、其行为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中外反腐败的基本模式
重法制廉:这是古代社会中外各国统治者常用的一种反腐败模式,它指的是以借用严刑苛法的方式达到官吏奉公廉政目的的理论或措施。它的理论依据是“以刑去刑”论,即对于触犯法律者,若不苛以重刑而从轻发落或不了了之,那么势必导致他再度犯罪或扩大原先的罪行,同时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利益补偿,因此唯有以重刑示之,方可杜绝或减少犯罪行为的出现。
清廉为政:清廉为政是一种以低薪制度和良好的伦理准则规范政府官员行为,倡导清明廉政之风的理论或措施。其理论基石一是“性善论”,二是“以德去刑”论。即人性本善,恶行是后天环境影响的结果,因此要使人们避免恶行关键在于去除人们的物质欲望而唤起他们内心的善念;为政者若以德治为本,则能安民于天下。
高薪养廉:即以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实行高薪制来保证其廉洁奉公行为的反腐倡廉制度的理论或措施。其理论基础是“性恶论”。即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使他可能产生不择手段满足个人欲望的内在行为趋向。
三、正确认识我国反腐倡廉的形式
近年来,腐败现象在我国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群蛀现象日益严重的三大发展趋势。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严密的工作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运动反腐、权力反腐逐步向制度反腐过渡。一定程度上遏止了腐败蔓延的势头。但仍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从体制层面来说,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制度本身没有充分体现分权、制衡、法治、民主、平等原则和规则不配套、责任不明确,各种权力配置不科学。
第二,整体制度设计缺乏总体规划,协调配套不够。对某些突出的腐败行为的组织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措施虽开始实施并收到一定效果,但新的腐败现象又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产生了,缺乏预见性和系统性,影响了整体效能。
第三,我国建立的制度比较多,但灵活性、可操作性、精细度不够。只有软的约束,没有刚性的制约。
第四,公权范围过于宽泛、界限不明,行权方式不规范,使得公权弹性过大。如对具体单位而言,各级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在制度上既没有清晰的边界,也没有明确的限度,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使制度失去权威。
第五,诸多具有遏止腐败作用的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如自上而下选拔任用干部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第六,监督主体独立性不够,制衡力度不足。我国的监督主体繁多,影响了法制统一、独立审判的两项重要宪法原则的实现。
四、当前我国反腐败的主要措施
我们认为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是强化权力制约机制。
首先,必须深化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从政治权力和人民权利的角度看,政治体制改革要加大选举、决策、执行、监督等结构的民主含量。治理腐败的首要条件是在我国的权力结构中建立起法治的先进机制,实现由国家权力的“金字塔”式的集中控制模式向多方位社会控制模式转化,使党政行为逐步由“人治”走向“法治”,以法制的稳定性来保障政治的稳定性,并保证社会控制的秩序化和经常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是遵循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使更多的不必要的微观行政权力退出经济领域,实现依法状态下的企业自由化,以保障经营主体充分的权力活动空间。
其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限制和制约腐败现象。目前,腐败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滞后。因此,要保证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当务之急是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制定《中国新闻法》,旨在使舆论监督法治化;制定《中国反贪污贿赂法》,旨在使打击腐败行为在具体的操作上有法可依;制定《中国监督程序法》,旨在对各类腐败行为的监督落实在具体的监督程序上;制定《中国决策法》,旨在提高国家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等等。
第三,强化各类监督机制。一是强化党的监督及党内监督机制。党内监督就要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内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惩处。二是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具有民主性、广泛性的特点,是不可少的一种监督手段。三是强化舆论监督机制。舆论监督不仅具有辐射性、经纬性和大众化的特点,而且是一种强有力的迅速的监督,它与人民大众同呼吸、共命运,有民众的威力作强大的后盾。我们应借助这种手段来对法律的执行和一切腐败现象进行有力的监督。
五、国外反腐倡廉的主要做法及措施
考察国外反腐的做法,以下一些经验具有共通性,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的价值。
1、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一方面,重视立法,制度规定相对完善和协调。首先是在内容的涵盖面上具有全面性。主要包括:政治公开透明制度、新闻独立和新闻监督制度、官员责任追究和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共采购招投标制度、金融实名制度、议会、司法、审计、公众的监督制度等。其次是反腐的法律法规制定比较详尽,尽量不留死角。美国自188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赂贿法》等数部法律,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
2、加强反腐败专门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独立于被监督对象的地位,则没有真正监督权威,也没有公正的监督,这在国外已成为一条公理。具体做法:就是直属最高层领导。
3、强调公权行使的程序、公开和透明原则。坚持程序公正,是国外发达国家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实践中公权机关行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规范权力运行的随意,挤压以权谋私的空间,提供权力监督的途径。而公开透明,则是最重要的程序制度。
4、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警犬”和“鼓手”作用。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介被称为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是社会系统的信息通道。
5、注重教育、预防与惩处联动,突出教育预防。国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惩三项措施互相结合,并特别注重教育预防。
6、开展声势浩大的反腐败运动和国际间反腐败协作。世界许多国家为打击腐败行为曾集中力量和时间开展了大规模反腐败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