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_都市农民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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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期待法律保护

艾舒

2004年春节后,农民工返城高潮较往年提前了许多。有报道称,大年初一就有农民工踏上了返城之路,回城的农民工,少了以往的茫然和无奈,多了一分期待和梦想。

熊德明事件引发了2003年末到2004年初中国前所未有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大行动,从温家宝总理的关怀、批示到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努力,我们看到了这个社会的巨大进步——让生活在社会底层,为社会进步付出最艰辛劳动的农民工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带着笑容返乡过年与家人团聚。据建设部统计,截至2004年1月中旬,已偿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215亿元,清欠率68%,其中,2003年发生的欠款已兑付89%。

尽管“清欠风暴”为9000多万民工讨回了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在这次在高层领导及各部门积极参与的攻坚战中,行政干预起了主导和绝对作用,立法执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反剩农民及农民工无疑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在这次被曾培炎副总理称为“清欠风暴”的攻坚中,农民工工资被克扣和拖欠的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在依法治国写进宪法的今天,这种重视和进步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法治社会,任何一个问题的彻底解决都需要法律的保障。

为什么有那么多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为什么有的农民工为追索自己应得的报酬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剖析它不仅是出于对农民工的同情和尊重,更应该是我们社会文明整体进步的一种需要。首先,面对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只求找到干活的地方,以最善良的心态理解“按劳取酬”,普遍不敢大张旗鼓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加上许多民工不知道应该事先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使一些用人单位在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更加肆无忌惮。其次,农民工进城后没有组织,绝大多数处在散兵游勇状态,多数是以单一的个体形态面对用工单位,毋庸置疑,他们的谈判力最弱,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谈判力,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民工潮已形成很多年,社会上也关注农民工许多年,但至今,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工会组织对于农民工而言形同虚设,工会应不应该担负起为农民工说话的责任,而农民工能否加入工会,怎样加入工会,还是一个问题。

几年来,每年都有农民工以集体静坐、跳楼、自焚等方式追索被拖欠工资的现象。谁不知道生命的可贵,谁不懂得珍惜生命。这些民工没有求诸于法律,甚至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举动。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不知法,不懂法;也因为那些恶意欠薪的公司、包工头甚至政府机关,根本就没想过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基本道理。因此,我们应该理解农民工追索应得报酬的愤怒和痛楚,但是我们必须知道愤怒、暴力、冲动并不能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产生正义,只有诉诸于法律寻求法律的保护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以保全。

春节前,马鞍山市500名在京民工依法维权打赢了官司,这对于其他民工而言是一个好的开始、一个好的榜样。然而这场赢了的官司却遭遇了执行难的尴尬。

究其原因,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权威的、以保护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切身利益的法律,我们也很难在现有的法律中也找出特别针对这一群体的条款。甚至在一些制度和政策中对农民工存有一定的歧视和偏见。其实,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极少有人关注农民工的利益,而民工又是这个社会中平均受教育程度、平均经济收入最低的阶层,他们基本上无力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或者说不知道怎样才能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最高法院2003年12月2日向全国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拖欠官司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政府召开专题会,并通过《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王歧山当场表态,首都市场决不允许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但是,无论是最高法院的通知还是哪一级领导的表态都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各种通知尽可以发、官员尽可以在各种场合承诺不允许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这类通知和承诺可能会减少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但不可能从根源上杜绝农民工工资被克扣和拖欠的现象。毕竟这是一个法治时代,一言九鼎、金口玉言的神话不会让人相信,也并不具备长治久安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出台严厉周密统一的法规政策,使一些恶意拖欠企业有恃无恐。

好在我们欣喜地看到,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规定,北京市建委规定工程资金到位30%才能开工;上海将取消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的建筑资格;山东省淄博市建委等5部门联合制订“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广东已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率先在珠三角8个市全面推开建立工资支付的监控系统;重庆政协会议上委员们呼吁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工资法》的立法工作。

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劳动保障、工会、公安、建委等部门共同行动,而不应该是一个地方、一个或几个部门的行为。国家需要紧急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制约欠薪链条的各个环节,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

如果不能从法律上、制度上解决问题,年年都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

只有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只有从法律上保证农民工的权利,才能使农民工有效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时代潮》(2004年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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