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评价标准_艺术评价标准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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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新音乐课程标准为主体,着眼于音乐教学的开放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音乐学习的积极性。通过学生实践活动,完成科学的、开放的教学评价,有效地促进学生音乐
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评价目的通过正确多方位评价,让家长了解学生学习的进度和成绩。以新课程为标准,着重从学生主体考虑,并注重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从多方位灵活对学生艺术能力方面做出评价
三、评价对象:
一年级至六年级
四、(一)低年级(1至2年级)
评价标准:
(1)、歌唱咬字清晰,音色统一,气息流畅,声音优美。(30分)(2)音准节奏准确。(50分)
(3)歌唱表现力强,理解歌曲内涵,熟练把握到位。(10分)(4)能够在唱歌时做即兴地律动或动作(10分)(二)中、高年级(3至6年级)
评价标准:
1、演唱技能演唱、表演能力(70分)自己选择本学期音乐课本中最喜欢或擅长表现的一首歌曲来作为考试曲目。
(1)歌唱咬字清晰,音色统一,气息流畅,声音优美。(20分)(2)音准节奏准确。(30分)
(3)歌唱表现力强,理解歌曲内涵,熟练把握到位。(10分)
(4)能够在唱歌时做即兴地律动或动作(10分)
2、基础知识、对本学期音乐乐理知识的掌握。用卷面的形式进行考核。(30分)
五、评价等级:
总成绩在90%以上为优秀(A),80%以上为良好(B),60%以上为及格(C),60%以下为待及格(D)。总之,音乐学科教学评价应着眼于评价的教育、激励与改善的功能,有效的促进学生发展,激励老师进取,完善教学管理,全面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音乐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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