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下的劫掠兼鳄鱼的眼泪_方舟劫掠者吃什么饲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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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下的劫掠兼鳄鱼的眼泪

――为白奇冤也致湖南省委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中共湖南省委周强书记及各位常委:

本人卢正文,男,湖南一草根。白手起家终日忙碌运输营生二十余年,同学亲友十余家皆与我赖此为生。有合伙人曹某见利起意横夺巨财,其手眼通天,使我等苦于诉讼四年之久,奇冤未白,生计日蹙。不得已诉诸省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内司委将苦状转递至司法部门。未料曹某与个别司法人员暗通款曲,内外呼应,通过网络写手在网络上横生一股浊浪。

先后被中国青年报、湖南《法制周报》、人民日报人民网江苏视窗解除记者职务的网络写手高级五毛陈某某在自己博客上连续发文《湖南10名省人大代表明目张胆干预司法》、《10名省人大代表非法干预司法原为助黑》。文章中人大法院的内部资料一览无余,连代表的私人电话都公诸于众。文章对人大代表进行政治丑化、人格嘲讽;捏造事实,给我贴上涉黑标签;以曹某所言判定案件事实,自任法官,断言我官司必输无疑。武攻犹嫌不足,曹某辅以泪攻。曹某以凄切哀婉之笔就其所谓的司法冤屈致湖南省委《湘江里有多少泪花》,极尽歪曲之能事,将一个贪婪的掠食者涂抹成泪眼婆娑的受害人。

然而事实果真如曹某所言吗?穿行在长株间的大巴,每年春节之际欢快地载运着浓浓的乡情和亲情。而这四年来,飞驰的车轮分明是在碾压着我们悲苦的心。车还是我们原来购置的车,丝毫未变,而一年上千万的财富却被一只黑手攫进了难填的欲壑!

一名南下淘金的安徽“女港商”

曹某在文章中把自己说成是来自香港的商人,但法院一、二审判决书载明其实是珠海的身份证。实际上曹某是上世纪末从安徽蚌埠来湘,一个不到30岁的女人,初来乍到就大手笔承包了长沙至株洲、株洲至长沙的两条客运专线。由于投资浩大,曹某与原合伙人无力支撑。我及同学亲友十余家经营客运已十年之久,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与经验,曹某遂与我们合伙。合伙后我们共同投资了几千万元购置新车逐步淘汰旧车,自2003年至2009年合作愉快,每月分红。由于曹某善于沟通,人脉丰富,故合伙体以她为代表签订承包合同。并听信她巧言,由她的侄儿刘某负责财务,更由刘某在2006年挂名代表合伙体签订承包合同。没想自此埋下祸根。

一次精心的布局

由于线路利润丰厚,加之曹某有合伙体代表人的便利,于是心生歹意。2009年8月,由曹某负责保管的合伙体所有财务资料在大白天突然全部失窃。我隐隐觉得不对,便去询问。曹某支支吾吾,解释不清,也不报案。我万没想到这是曹某劫夺合伙体财产的前奏,没有了我们历年来分红、购置财产的财务凭证,无疑将增加在法庭上证明我与曹某的合伙关系的难度。但事实就是事实,后来的诉讼证明了曹某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布局的卑劣与可笑。

一次抹黑的构陷

2009年8月,曹某向我致函要求解除合伙,自2009年6月起停止向我方分红。对于这种公然霸占财产的行径我当然无法容忍,多次表示反对。发包单位为此还多次召集我们双方协商,并有会议纪要,要求我们双方合伙人冷静处理。但曹某仗着关系深厚,自以为在法律上布局精明,执意侵夺我们的财产,拒不分红,拒不分割合伙体财产,独享合伙利益。可谓欺人太甚,为此双方发生冲突,互有推搡。曹某借机大做文章,买通鉴定人员制造出虚假的轻伤鉴定,诬陷于我,企图陷我于牢狱。夺财夺命,其心可诛。虚假的鉴定被推翻,曹某不甘,多次通过省里的关系向株洲市执法部门打招呼,欲致我于死地。但钱不是万能的,总有有良知的人在坚守司法底线。曹某未能如愿,竟联络网上无良文人,将一起民事纠纷定性为黑社会,这是恶意的诽谤。姑且不论冲突双方均有过错,就算是打一次架就能构成黑社会?陈某和曹某简直视天下网民智商如猪狗,还敢据此呈情领导,真是利令智昏。一场艰难的诉讼

无端被夺财产,数十名亲友同学顿失生计,纷纷要求拦车上访。我劝他们相信法律,走诉讼维权之路。可笑的是,这些失去饭碗的人旁听与他们利益攸关的庭审,竟然也被陈某和曹某描写成黑社会助阵喧闹之举。由于我与曹某合伙时间已达8年之久,众所周知,铁证如山,就连曹某本人也不得不承认。虽然曹某恶意隐匿了财务资料,但我方的举证仍证明了曹某掠夺合伙体财产的行为。

1、曹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我发出《关于终止合作经营关系的函》,①宣布自2009年6月起终止与我在株长线和长株线上的合作经营;②确认与我在该两条线上的合作经营利润分配截止于2009年5月。

2、曹某在2009年12月17日向线路发包单位发出的《回复函》中声明:①株长线、长株线的承包经营权系曹某所有;②称因内部合作经营出现争议(与我争议)而给发包单位造成不便,对此深表歉意,同时表示将竭尽所能维护线路正常经营。

3、为调处我与曹某之间矛盾,发包单位于2009年9月16日向长株线承包车主及内部股东发出《函告》和《通知》,要求我与曹某协商处理好内部矛盾。在《函告》和《通知》上,我、曹某丈夫林某、曹某堂兄曹保民、曹某表弟刘某均写下“同意”二字并签下本人名字。

4、刘勇于2009年9月12日亲笔书写一份对账单,确认:①到2009年7月止,卢正文应分利润1804992.30元;②应分利润待长沙、株洲8月营收到位后分配。

5、2010年9月13日,曹某堂兄曹某民在株洲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所作《询问笔录》,该证显示株长线的实际承包人是曹某,曹某民系代替管理,曹某民在株长线上无任何投资,每月从曹某处领取固定工资。

6、客运公司2009年9月15日向市交通局出具的《关于维护株洲至长沙火车站客运班线正常营运的报告》中明确证实:“承包合同到期后,原承包主曹某申请续签合同,因其常年在珠海、香港地区经商,特委托其兄曹某民全权代理签订新一轮承包合同。”,这与曹某民在株洲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所作《询问笔录》的内容相印证。

7、2009年10月31日长《会议纪要》证实刘某系曹某夫妇的代表,线路实际合伙人是卢正文与曹某夫妇;

8、2009年6月21日,曹某民与客运公司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该证显示其承包的车辆均系我与曹某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

9、至2012年5月,公司仍然是向曹某返还长株线的营业收入款而不是刘勇(新提交的证据7)。

10、刘某、曹某民代表曹某经营管理长株线和株长线期间,线路的资金、车辆均系卢正文与曹保俭合伙期间的财产,至今仍未分割,仍使用于该两条线路运营。这已为刘勇、曹保民、曹某所自认。

一、二审法院面对这些铁证,虽有曹某不断动用关系说项,虽花了两年多时间,还是判决我方胜诉。

特别要提一下曹某一方在法庭上的表演,多次开庭曹某从不到庭,仅委托根本不了解具体合伙经过的代理人出庭。我方提出既然刘勇自2006年就是线路承包人了,为什么直到2009年7月还将线路利润分给我?对此,其代理人一时称转包給了曹某故仍然分红给我,一时称刘某怕我是个有势力的人。我质问何时威胁过刘某?刘某有过报案吗?三年了,三千万就这样送给我了吗?为何是曹某在2009年8月要求解除合同停止分红而不是刘勇?由于曹某一方的答辩太不合清理,当然未被法庭认可。到了现在,曹某的说辞又变成我是黑社会了,我的天,黑社会三年不劳而获三千万,司法部门毫无察觉,受害人毫无怨言,三湘大地真是匪盗横行无忌,岂非咄咄怪事。

二审判决下来,我们终于松了口气。但,曹某确实能量不凡。

一次神速的指令再审

二审判决下达不到15天,最高法院就受理了曹某的申诉,神速地阻止了我们的申请执行。我虽然孤陋寡闻,但我也知道到最高院申诉就等于过去的告御状,我也知道北京上访申诉的人潮如涌。就是排个队挂个号也得十天半个月,还要向相关当事人寄送申诉材料,这又不是毁家灭户的惊天奇冤,正式受理申诉再快也得两三个月吧。但,曹某就是创造了奇迹。这样的奇迹使我们几近绝望,这样的奇迹使我不得不跪求人大代表来关注我的冤屈。我始终相信,黑的永远也变不了白的,不义之财终究是要吐出来的!一次再审期间发生的恶劣的伪证

因为曹某民在公安机关陈述系挂名承包人,真正的承包人是曹某。此证击中曹某的要害。

一、二审期间,曹某还有所忌惮不敢造假,申诉立案后,曹某胆气陡增,公然在再审期间提供伪证。且看:

曹某指使曹某民再审开庭后于2012年6月21日向法院新提交了四份证据。其

一、关于曹某民2010年9月14日交190万元的凭证。此证显示曹某民交190万时离2009年6月21日承包合同承包人变更为曹某民已有一年零三个月,此时本案已进入诉讼阶段。按承包合同第一条二款规定此款应在2009年6月21日前交纳,明显与合同不符;特别需指出的是:在交款的前一天,曹某民刚刚在株洲市公安局作证称:承包合同的实际经营者是曹某,他本人无任何投入。交款时间充分说明该证据是为了扭曲事实而事后补造。

其二、关于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公司2010年9月30日收曹某民190万元的收款通知单。该证据证明的目的依附于曹某民2010年9月14日交190万元的证据目的,且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公司2009年9月15日向市交通局出具的《关于维护株洲至长沙火车站客运班线正常营运的报告》中明确证实:“承包合同到期后,原承包主曹某申请续签合同,因其常年在珠海、香港地区经商,特委托其兄曹某民全权代理签订新一轮承包合同。”,故该证仍不能证明承包合同的实际经营者是曹某民。

其三、曹某民2010年11月5日向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公司借619099元(从应返还的营收款中借支,用于向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公司交车辆风险抵押金)的借条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公司2010年12月10日收曹某民619099元车辆风险抵押金的收款收据。这两份证据恰恰说明曹某民在利用我的合伙资产所产生的利润来交车辆风险抵押金,系曹某与曹某民恶意串通损害我利益的无效证据。

恶意隐匿财务资料,且多次拒绝向法院提供,加上公然造假。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我难道不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处罚吗?难道听之任之,让曹某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吗?

一声声对公平正义的呼唤

四年了,刻骨铭心的四年诉讼。我和数十名亲友同学被断绝生计,而曹某腰缠劫掠来的巨额财产,胆气粗壮,四处活动,飞撒金钱。据了解,在执行阶段为其奔走的某副厅官员不久前在广东被双规,但仍有官员将司法部门内部材料暗送曹某,为其重金聘请的网络写手输送所谓爆料。内外呼应,企图在网上颠倒黑白,以自媒体形式绑架舆论、干预司法。一面向合法行使建议监督权的人大代表恶语喷污,声色俱厉,一面柔下身段做楚楚可怜状,泪眼蒙蒙地倾诉。其目的不就是为了攫取我们的血汗吗!真可谓车轮下的劫掠兼鳄鱼的泪水!

身负奇冤,不辨不白。正义女神的智慧双眼绝不会被虚言浊语所蒙蔽,公平的法秤绝不会因金钱而失衡,法治的湖南绝不是劫掠者的乐园。人微言轻,我们仍然要坚定地发出对公平正义的一声声呼唤,我们已苦苦等待了四年,我们愿意等下去,希望她不是迟来的春天。

谨致

法治的问候!

2013年2月16日卢正文悲愤呈情不胜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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