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是否免缴城建税_出口退税要交城建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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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是否免缴城建税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0-13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出台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该文件的最新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我们以前一直明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对 于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其内销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免缴出口 环节增值税,并退还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的动力包含的进项税。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后,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用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减出口 货物应退增值税额后计算的。而出口货物这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按规定是不退还其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所以,这些生产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 和教育费附加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财税[2005]25号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文件对于执行时间和追溯时限也进行了明确,即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4个数字:当期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下面我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 额=0.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作为下期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实际没有用生产出口货物环节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 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所以免抵税额为零,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这时,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当期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仍要按当期 的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了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使当期 实际应纳增值税变小,甚至变为负值,实际意义上这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被退还了。所以,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应 补缴这部分免抵税额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应纳税额>0,则不存在退税问题,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企业这时需要注 意,当期不仅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实际原理和(2)一样,只不过在这 种情况下,当期内销比例较大,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在内销环节被全部抵减了,企业如果按免抵退税方法实际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上述 出口货物进项税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被退还了。
总结以上情况,企业在会计上应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于城建税的问题
问:自2005.1.1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收优惠里规定,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前面说的是抵免的增值税要记入城建税的计征范围,后面城建税可以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计征不是和前面矛盾了吗?请老师指点。
答:免抵税额,是免抵退税额与应退税额的差额,是不能留抵下期的,也是不能退税的,是企业没有充分享受到的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是出口退税部分抵了内销部分的增值税,是因为一个是应退一个是应交所以抵掉了,但是退税部分对应得城建税不予退还,那么内销部分的增值税应交的城建税就无法抵掉了,所以免抵部分税额需要缴纳城建税。”免抵税额征城建税的理解:
您这样理解: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涉及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Y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X+Y 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与境内出售货物分开的话,企业应该是出口退税和境内缴税同时发生。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国家给予出口企业的理论退税额,是为了实现企业出口的零税率,这样,国内负担的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和免抵退税额大致相等的,即国内负担了多少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国家就退多少税。
这样,单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该是X+Y,退税税额也是X+Y,这样,借贷是平的。而在实际上,出口货物与境内销售是合并计算的,出口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这样,在进项税额中就包括了X+Y,这时计算出的期末留抵税额是X.若此时,将出口货物与境内销售货物分开核算,进项税额就减少了X+Y,这样,企业境内销售货物需要纳税Y,而国家同时需要给企业退税X+Y.这样,企业既要缴税,国家又要退税,双方都不方便,不如,国家少退点,企业就不用缴税了,这样,国家只给企业退X就可以了,企业就不用交税了,这样双方都很方便。而这里面的Y就是免抵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05年1月1日起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