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干部任用办法_企业干部任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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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干部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干部系指集团所属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第三条 所属各单位干部的任免须报集团党委研究审批,干部的任免须事前报集团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任免。
第二章
酝
酿
第四条 拟任职干部人选在提出、呈报和讨论决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和选择。
第五条 酝酿和选择方式:一是在集团范围内,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由集团组织人事部门主导,用人单位参与,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二是由集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后备人才情况和岗位要求,推荐候选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三是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可在所属各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之间进行酝酿,并及时向集团党委汇报。
第三章
汇
报
第六条
经酝酿、竞聘和推荐的候选人,在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由所属各单位向集团党委汇报。第七条 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通知所属各单位,然后进入考察程序。
第四章
考
察
第八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需要进行严格考察。考察以所属各单位党委为主负责组织。在实施考察前,所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集团党委根据需要派人参加。
第九条 对拟提拔任用人选的考察须根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条 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拟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三)召开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并提出要求。参加推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填写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票。
(四)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拟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部分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为全体职工。
(五)进行个别谈话,了解考察人选的主要表现情况。谈话范围一般在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中进行,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如遇有特殊情况,考察组可根据需要扩 大谈话范围。
(六)参加民主推荐和谈话的人员由考察组选定。考察结束后,须形成书面材料,并向党委汇报。
第五章
讨论研究
第十一条 对拟任免人员,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研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并保证到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备案审批
第十三条
干部的任免,所属各单位以党委文件向集团党委呈报请示,同时呈报考察材料。对提拔任职的人选,必要时还应呈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干部的任免,上报材料同第十三条,但任免请示需与干部分开呈报。
第十五条 收到所属各单位请示后,由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下发任免通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