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规定_工程质量安全处罚条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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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规定

为进一步搞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不良行为记录,经公司研究并经甲、乙双方约定,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处罚。

一、责任主体方的界定

劳务承包、专业分包以及本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事故及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历次检查中,因质量、安全、施工程序等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劳务队、专业分包队、本工程项目部及相关管理人员,均属责任主体方。

二、处罚标准

1、公司施工安全监督部、技术质量部在安全质量季度检查中不及格的项目,一次性罚款2000~5000元。

2、公司施工安全监督部、技术质量部在日常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及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质量事故,造成返工的,除由责任主体方承担返工的人工、材料损失费外,另追加罚款500~5000元。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伤安全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由责任承包单位承担,并另追加罚款500~5000元。

4、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一次:每扣一分罚款10000元、第二次:每扣一分,罚款15000元、第三次每扣一分,罚款20000元,依此类推。

5、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行政处罚,除按处罚金额全额交款外,另追加交款金额的2倍进行罚款。

6、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黄色警示的,处以责任主体方10万元以上的罚款。

7、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红色警示的,处以责任主体方20万元以上的罚款,并无条件解除工程合同,限期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8、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进行罚款,并按承包合同书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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