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_选矿厂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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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生产管理,确保员工人身安全,保障生产正常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当班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擅自离岗,不准脱岗睡觉或打磕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二、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戴头巾或围巾上岗。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三、员工交接班必须按时,并相互见面,上班向下班交待情况,不得迟到和早退,如提前下班或迟到接班,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四、员工不得随意触动与本岗位无关的设备,运转中的设备,严禁跨越、传递物件和触摸危险部位,严禁破坏和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五、当班员工禁止饮酒,如酒后上岗,一经发现,责令离开工作现场,当日按旷工处理,并处以罚款100元。
六、员工当班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的,双方各罚款100元;对漫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视情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报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肇事者承担刑事和经济责任。
七、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现场,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小孩人身伤害的,后果自负。
八、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如有违抗命令、不听从调遣的,扣罚当月工资,并处以罚款100~200元。
九、对全年未发生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员工,并且工作表现良好的,年终给予奖励。
《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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