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意2_政府购买文化服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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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见

(讨论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艺术表演团体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现就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人民群众共享艺术成果为宗旨,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吸收民营资本投资,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转变政府财政投入方式,变“养人”为“养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的运转机制,推出更多与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艺术表演团体发展专项基金

出精品,参与市场竞争,市县应建立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市级不少于2亿、县区级不少于1000万元,鼓励出新人,除新作。运用借支的方式,支持立意深刻,创意新颖的剧本

1创作、编导、舞美、灯光音响等方面,对艺术作品市场上座率较高、效益良好,给于奖励,激励其出精品、出效益、走出去,县区级的剧目可双向申请。

(二)实行政府买单,自主经营的模式

——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选择我市重点文化产品,按照艺术门类和剧(节)目大小分类定价,实行“群众点戏、政府买单”,无偿为群众提供演出服务。市、县各级文化财政部门,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不断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政府年购买精品剧(节)目下乡演出100场次,在当地提供交通、住宿的情况下:按照大、中、小型剧(节)目以及艺术分类定价,分别按照每场3万元、2万元、1万元标准进行购买。

——实行演出场次补贴。对演出成本高、市场价位低,但深受群众欢迎的剧(节)目演出,由政府采取场次补贴的形式,支持市级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向城市低收入群体、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实行低票价和30%赠票演出,以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演出场次指在剧场和有剧场功能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正式对外售票演出的场次,不包括装台、合成和彩排演出。

年补贴延安演艺集团公司演出300场次,大、中、小型剧目各按1/3比例确定补贴标准,按1.5万元/场标准给

予补贴,对各类接待性演出,以大、中、小型演出规模(演出时长、参与人数、投资大小)确定标准,分别按给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场次补贴。

——实行演出场次奖励。指在全市范围内,为激励艺术表演团体多演出多受益,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方式。资助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含民营职业艺术表演团体,下同)。

一是配合省上推进百县千乡万场惠民演出,对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进农村、社区、高校演出,演出场次达到200场次以上(含200场次),取得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行 “以奖代补”,视演出情况给予50-70万元奖励。

二是为鼓励市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繁荣演出市场,按照演出艺术门类和剧目大小分类定价。

——对旅游专场演出。年度累计完成大型剧目演出50-100场次的奖励60万元,完成100-200场次的奖励150万元,完成200场次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完成中型剧目演出100-200场次的奖励50万元,完成200-300场次的奖励90万元,完成300-400场次的奖励150万元,完成400场次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年度累计完成小型剧目演出100-200场次的奖励30万元,完成200-300场次的奖励60万元,完成300-400场次的奖励100万元,完成400场次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对商业演出。年度累计完成150场次的奖励50万元,完成200场次的奖励75万元,完成300场次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传承剧目演出。对各县区不同传统剧目的演出,按照各县区实施方案具体实施。

(三)实施“走出去、请进来” 战略,满足群众高层次文化需求

一是鼓励优秀剧(节)目走出去,扩大延安对外影响力。对政府要求的剧(节)目演出以及赴地进行艺术交流活动等,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经费包干制。

二是引进国内外优秀剧(节)目,不断提高群众文化品位。对引进的优秀剧(节)目,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考核登记并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程序

1、核定演出场次。全市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按照市文广局统一印制的《艺术表演团体演出记录回执单》共三联,并附演出合同和演出节目单进行演出场次的填报,于每年11月5日前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10月31日至当年10月31日演出记录情况,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推荐上报;市级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次的审核由市文广局负责,并于11月15日前对全市推荐上报的艺术表

演团体进行抽查复核,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政府同意后给予奖励。

2、纳入年度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由市政府将全市创作、演出纳入年度考核,对市级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由市文广局与其签订目标责任制,县区级由县区文化部门与相关演出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艺术门类需要完成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场次,夯实责任,确保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3、实行招标制。对市政府选定,拟投资的剧(节)目及艺术交流活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选择文化经营公司、演艺团体等运营机构。对中标的由市文广局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 务项目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市文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艺术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各县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要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剧(节)目的推广宣传、市场营销、弥补演出成本等方面支出。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级财政、文化部门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资助的单位需配合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加强绩效评价。市文广局对艺术表演团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同时,会同市财政局对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绩效评估,以此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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