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67号_国税发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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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民政部文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国税发„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 — 1 —

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二)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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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

2.3.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2.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三)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 3 —

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

(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

三、退税减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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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 — 5 — 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

(二)1.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

2.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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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

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

五、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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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原政策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民 政 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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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6月26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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