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_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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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 名称:木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 本 联盟是木竹产业技术创新合作平台,是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行业技术创新的主体网络,是由从事相关业务的境内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新型科技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为主线,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国木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建立 市场为驱动、技术 为支撑、项目为纽带 的 开放式产学研合作模式,以企业技术需求为主导,按“谁投入、谁收益”的市场机制运行,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的决定权由企业确定,以成员累计加盟年费决定联盟理事会的 投票权重。
第五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 本联盟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邮编: 100091。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本联盟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 联盟成员研究 木竹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参与行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及产业化开发,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
(二)组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联盟成员提供专业实验室、中试条件和人才支持等;
(三)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联盟成员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快木竹产业技术的提升;
(四)向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部门申请并承担木竹产业技术创新研究任务,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产业咨询以及政策建议;自筹资金设立联盟自有的技术创新课题;
(五)建立联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组织 联盟成员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等活动,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
(六)开展本联盟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第八条 本联盟的任务是:
(一)以木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集成和共享技术创新资源,分工合作开展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
(二)整合资源提升能力,提高木竹资源利用效益,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并建立现代木竹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凝聚和培育创新人才,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加盟企业构建共性技术平台(包括专业实验室和产品创制基地),加速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四)以龙头企业为中心,引领木竹产业技术创新发展方向,使联盟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木竹产业技术发展论坛,围绕木竹产业技术的发展开展咨询,举办研讨会、论证会、交流会等;
(五)整合联盟成员间现 有技术、人员、信息、仪器设备等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升联盟成员市场竞争力。举办培训活动,提升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为产业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六)承担木竹产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创建集生产中试、检测、信息、交流和推广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集成各种创新资源,加强联盟单位间的合作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为联盟成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孵化及技术咨询与推广、合作与交流等条件。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联盟按照开放合作的原则,由木竹产业相关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共同组成,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木竹产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投资、应用和销售等境内企业和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
第十条 本联盟坚持“自愿入盟,自愿退盟”的原则,并采取优胜劣汰的创新进出机制,若联盟成员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经理事会审议可以劝其退出或除名。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拥护联盟章程,遵守联盟协议规定;志愿加入本联盟,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三)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原则上年销售额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按时交纳联盟年费,企业视自身情况加盟年费可在 5 ~ 30 万 / 年之间自愿选择,企业单位联盟会费每年1月 1 日 ~ 1月 31 日之间交纳,不可退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加入、退出与除名
(一)联盟成员的加入 1、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2、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3、秘书处形式审查,理事会审议决定;
4、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 颁发联盟成员证书(或匾牌)。
(二)联盟成员的退出
• 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交回联盟成员证书,在联盟秘书处备案,秘书处负责向全体成员通报;
• 退出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联盟; • 成员单位退出联盟,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三)联盟成员的除名
1、给联盟造成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
2、不能履行联盟成员义务,不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
3、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做出联盟内警告、经济处罚以至除名决定; 4、除名后五年内不能申请加入本联盟。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参与决策联盟重大事务,由累计加盟年费决定联盟理事会的 投票权重;
(二)优先优惠共享本联盟中研究所、高校的人才资源、设备资源等;
(三)优先优惠承担联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产品的优先推广权;
(四)优先优惠享有联盟成果、合作开发市场、共享市场调研信息以及成员间的各项优惠,包括知识产权使用上的优惠;
(五)主持或参加联盟技术创新课题;
(六)设立(或联合设立)专业实验室和 / 或产品创制基地,由联盟理事会颁发匾牌;
(七)在联盟组织的系列推广活动中享受优惠;
(八)对联盟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联盟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分担联盟运行经费,为联盟提供技术、信息、设备、人才等支持;
(五)尊重联盟内以及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
(六)保守联盟以及联盟成员秘密。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名称等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联盟成员的资格。
第四章 联盟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联盟指定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法人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对创新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预定的责任分担机制,代表联盟向课题承担单位行使管理和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联盟组织结构由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的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理事长若干人。
(一)理事会 的职责
• 制定、修改和解释联盟章程;
• 任免联盟 理事长 / 副理事长,决定联盟工作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 • 任免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 • 任免联盟秘书长 / 副秘书长; • 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
• 审议批准联盟议事制度、项目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联盟财务预决算; • 代表联盟向国家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科技政策性建议,为行业自主创新创造宽松环境;
• 审议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 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 理事会提出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二)联盟理事长的职权
• 任免联盟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专家委员会成员;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审议并确定联盟理事投票权重系数; •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联盟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联盟 理事会 的有关事项:
1、联盟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 1 次以上,由联盟理事长或者其委托人负责召集,由秘书处提前发出通知,理事会全体成员或者其书面授权人出席会议;在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召集召开联盟理事会特别会议。
2、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理事会人数的一半以上。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3名以上理事向秘书处提议,简单多数理事同意,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3、理事会投票权:企业单位联盟权重根据交纳会费多少设定权重系数,5 万元的单位权重系数为 1,10 万元系数为 2,依此类推。事业单位和协会联盟权重系数为 1。
• 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投票权,每一票根据其联盟权重系数计算权重,总权重半数以上通过的议案表决有效(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表决有效)。•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会议筹备、会议召开以及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以邮件方式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所有理事。
6、与会者应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研发工作咨询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分管研发负责人组成,专家委员会对联盟理事会负责,设专家委员会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
(一)专家委员会职责是: • 拟定联盟发展规划;
• 课题论证、评审与监督(包括联盟承担的国家与地方科技计划和联盟自设课题),指导联盟秘书处科研管理工作;
• 审议联盟重大技(学)术活动; • 理事会安排的其它技术性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议事事项:
1、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一年至少召开二次。2、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或投票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得到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表决有效)。
•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重大问题提请理事会审议,一般工作问题提交秘书处执行。
4、与会者应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暂定挂靠于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兼)职办事人员组成,秘书长负责。秘书处职责如下:
1、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接受专家委员会指导;
3、在理事会领导和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在联盟章程范围开展工作; 4、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5、筹备和组织联盟理事会会议和专家委员会会议; 6、起草联盟发展规划;
7、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8、管理联盟资金,在秘书处挂靠单位设立财务专户; 9、负责以联盟研发项目合课题组织、管理和验收; 10、组织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11、组织发展联盟成员,并对拟参加联盟的成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12、提出违规成员除名议案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13、联盟理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理事长、理事由联盟成员推荐和自荐,经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聘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与用途
(一)经费来源
(1)联盟运行经费。包括联盟成员加盟费、政府专项资助经费、联盟课题成果转化收益提留和项目管理费等,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主要用于联盟事务的日常管理。
(2)联盟创新项目研发资金。包括联盟组织成员申请的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的课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社会捐赠、企业特别资助经费、联盟自有资金和联盟外单位委托研发课题经费等。
(二)经费用途。
分联盟运行费和 创新项目研发 经费两部分;联盟运行费主要用于联盟日常事务管理、科研规划、项目检查验收,以及联盟的其他公共事务等。创新项目研发 经费特指用于科技计划的经费支出,包括国家与地方各级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和联盟自设课题;联盟自设课题资金包括部分联盟运行经费和企业特别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创新研发;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
(1)国家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联盟计划课题经费按照联盟课题合同执行;联盟运行费使用由秘书处每年制订年度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管理程序执行。
(2)经费账户设立:在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联盟运行经费专项账户;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依托单位设立课题独立帐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课题主持单位和联盟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理事会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接受第三方的独立审计。
第二十五条 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本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所有联盟成员共同拥有(或部分联盟成员共同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划分原则:谁投入、谁收益。
联盟组织实施的各类研发项目和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具体完成单位和联盟共同拥有。申报前各承担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基础知识产权、人员、资金等生产要素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包括自用范围和方式),并按照 该协议的约定执行;特殊情况按照具体完成人事前的协议约定办理。其他特殊情况按协议约定办理,签署协议时由联盟 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 代为签署。第二十八条 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联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鼓励联盟成员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第二十九条 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支持联盟成员优先利用联盟所属或联盟成员所属知识产权,开展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全面提升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联盟知识产权首先满足联盟成员的使用需求,联盟成员转让知识产权费用应比非联盟单位有较大比例的优惠(具体细则参见《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秘书处或者 10 名理事联名提请,理事会表决审议。其修改决议需经半数以上联盟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联盟修改后的章程于次日生效,若第二日为公共假期,则定为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修改后的章程内容需在 15 日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联盟成员。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议案需经理事长审查同意并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须在理事长及有关方面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理事长及有关方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 三十六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三十八条 本 章程 自 2010 年 月 日起生 效。
木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〇 一 〇 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