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论文_立法学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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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论文6/14/2014☆

题目:吐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三大嘈点姓 名:学 号:院 系:专 业:班 级:指导老师:

立法学论文

胡斌 2013162012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131

二○一四年三月

☆立法学论文6/1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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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对于立法学的学习,鄙人虽对我国立法法整体了解得不是很深入,但对于我国立法法中的一些条款不敢苟同,其中比较不理解的就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问题了,一开始以为只是自己对概念理解的凌乱,后来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慢慢地发现条文有缺陷,而事实上立法权的行使也存在问题,故参考了一些文献,对我国立法权限的一些缺陷做了部分总结与论证,如有雷同纯属引证,若发现有概念性语言失误欢迎批评指正。

摘要:本文通过论证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在条文上、事实的行驶上不清楚的问题和这个问题所引起的法律位阶不清的问题、法律的安全保障问题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过大的结论。

关键词:立法权限,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基本法、非基本法

正文

☆立法学论文6/14/2014☆

一、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

(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

根据现行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明确将国家立法权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 同时原则划分了两者的立法权限, 立法法第七条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全国人大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 并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部分修改和补充,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的这一规定原则上反映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同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大的一个常设机关, 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规定,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全国人大立法权限是大于其常委会的。然而,在立法法重申宪法里关于立法权限的第七条中,当我们仔细看时,却发现立法法的这一规定模糊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立法权限的原则划分,以下三点均以文义解释:

1、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只限于基本法律;

2、立法法第七条第三款可以这样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是非基本法,但是可以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修改过的基本法,接着第三款还规定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进行修改,虽然其在最后一句声明不得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是事实上就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大的立法修法的活动空间;

3、闭会期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过的法律并没有法定机关审查是否违宪,是否与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公布执行。综上,归结起来就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在事实上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干预,甚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无法无天”。

在宪法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最高的国家立法权, 由它产生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干部分。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是由代表的代表组成的, 由它产生的法律无论从其内容的重要性和所代表的民意来看, 都不可以与基本法律相提并论。因此, 明确划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有必要的, 立法法应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 结合实践对两者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另外, 要明确界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还需要明确两个概念: 基本法律、其他法律。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非基本法律, 但从目前已有的法律规范中却可看出二者的界限并非分明, 如,同为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两个重要的法律: 婚姻法和收养法,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 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再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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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司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而仅仅规范市场经济主体一种经济行为的合同法却由全国人大制定。按照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宪法规定, 是否可以得出婚姻法、合同法为基本法律, 收养法、公司法为非基本法律, 婚姻法和合同法的地位高于收养法和公司法的结论呢? 否则,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依据什么来行使各自的立法权限的呢? 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 其他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而事实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成为我国法律的主要制定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已不是依据82年宪法有了适当扩大, 而是相当膨胀了。这与两者概念不清有着直接的关系。法法非但没有做到对两者的清晰界定, 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膨胀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反而使宪法的原有规定更加模糊。难道要我们理解成: 凡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 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是非基本法律吗?

(2).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不清, 淡化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等级立法法对我国多层次立法的效力等级作了明确规定,我们一般将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划定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却往往忽视了法律中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等级。从保障法制统一, 防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背离全国人大的意志, 并进而偏离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轨道的角度出发, 立法法应明确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位阶。立法法第七条重申宪法的条文中,基本法与非基本法是有位阶的,虽然不是很明显,但在第79条却又回避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 仅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这就又淡化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本应存在的效力等级, 进而导致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结果。这有违宪法的规定, 会在实践中造成混乱。这样,使它无法明确规定基本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基本法律相抵触。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这就意味着当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裁决权, 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适用其他法律将成为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这有违现行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和职权的规定, 削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权威性, 更不利于改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现状。

(3)对于立法法第九条的授权性规定,暂且不论第(1)所述文义解释的缺陷问题,宪法原则上是不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但是第九条却对此作出了变通的规定,即: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这不仅开玩笑似的和第八条的十款只能制定法律相抵触,而且又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大的控制法律法规的权限。立法法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中的“条件成熟”又给了法规存在的时间可以无限增长,☆立法学论文6/14/2014☆

造成法律空白,虽然说要立足于实际,但法律也要有前瞻性呀,怎么能就且行且用呢!?况且行政法规的制定没有法律严格,那么该是制定法律的事项却用没有时间限制的法规代替是否又真能起到利民的作用呢?这让我想起了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因缺暂住证命丧广州收容站。5月,3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1982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6月18日,《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6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从3位法学博士和5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中间仅相隔1个月的时间,这在我国法制进程中,可谓奇迹。可是,每一个行政法规的改变都要有人死然后有媒体报道才能修改其中的不足么,这对立法者来说是可悲的一件事情!话糙理不糙,像这种只能制定法律的内容又可以给制定行政法规,而且还给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的授予权,那么法律法规真正利好于人民的作用将会大大降低。

结论:

总而言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在事实上实在是超出了宪法的预定,这样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一个问题了:我们到底能不能再在良法下愉快地玩耍啦?

参考文献:我国《立法法》的缺陷分析

致谢:

谢谢老师布置这么一个作业,虽然我只花了一天的时间准备这个论文,但是我在努力的过程中也收获了很多,首先是对立法法的立法权限这一节更加了解了,也挖出了一些存在问题,其中也参考了很多的文章,开阔了眼界,对自己学习法学非常有益;其次就是懂得了一些论文的格式,对自己以后写论文有很大的用处。总之,写这个作业让我收获良多。

胡斌 2014-4-19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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