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乡村旅游分会_山东乡村旅游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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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乡村旅游分会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乡村旅游分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从事乡村旅游业务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山东乡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广泛联系、紧密团结山东省从事乡村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关心、支持乡村旅游事业的各界朋友,积极维护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和中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山东省的乡村旅游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济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基本任务

1.贯彻国家及山东省关于发展乡村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2.系统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国内外有关乡村旅游信息、资料,做好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及时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3.在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研究并解决涉及全行业的有关问题;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利益;帮助会员单位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4.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要求、意见和建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教育会员遵纪守法。编写书籍《山东乡村旅游指南》和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乡村旅游分会季刊《山东乡村旅游》。

6.团结全省乡村旅游企业,加强山东地区乡村旅游行业的整体意识和统一性,共同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7.广泛开展与全国各地及国际有关旅游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山东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扩大山东乡村旅游业的影响。

第八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为团体会员制。各级乡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乡村旅游策划、规划、开发、经营和管理的机构,包括旅游小镇、乡村旅游综合体、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商品研发企业,荣获命名的旅游强乡镇、特色村、农业旅游示范点、特色旅游景观名镇名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好客山东农家乐、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涉足乡村旅游发展,志愿加入协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类机构。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具备条件会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4.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优先得到本会编发的信息、资料、刊物;

7.可在会员俱乐部活动;

8.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考察推销活动;

9.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接受本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配合并承担本会的工作;

3.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参与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5.按时缴纳会费;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六条 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始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1.会费收入;2.资助和捐赠;3.会刊、报纸发行收入;4.协会办企业的盈利部分;5.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1.协会业务活动;2.协会聘用人员报酬;3.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4.考察推销和交流活动;5.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山东省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山东济南经十路17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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