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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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看看新安法怎么说!
今天,有网友给我们投稿,探讨“安监执法人员该如何尽职免责”的问题。这个话题一直被广大安监人员所关注。
为此,小编特意找到比较权威的说法,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以下文章作者为阚珂,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这篇文章节选自作者在2014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视频会议上所作的辅导报告,标题小编所加。
权威解读:有关监管部门“尽职免责”
在调研过程中,要求规定“尽职免责”,是监管部门的同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对此我们研究认为,这个意见有一定道理。
从一般道理上讲,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情。我们几十年都在讲,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不安全不能生产。
说到底,安全生产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般与行政监管人员没有直接关系。
尽管如此,法律还是没有作出“尽职免责”的规定。
这是考虑到:
首先,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行政监管还是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行政部门还必须承担这方面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对监管部门的履职要求有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监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其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仍然是我们面临的十分重要的任务,政府主导着经济工作,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安全生产问题。还要看到,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引进的企业做了一些不适当的承诺,对企业安全生产要求不高,在项目审批方面把关不严。
这样,发生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这些地方的政府和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再其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项内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这考虑了“尽职免责”的意见。
在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要看其是否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是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而不是为了处理几个人。
从总体上说,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地做了工作,在责任追究上就要考虑这个情况。对确实属于不负责任的,或者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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