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_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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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部门、各位参保职工: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经公司研究,为公司参保职工购买英大人寿保险公司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至。
2、保险范围:被保险人为201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公司医疗保险满一年的参保职工。2011年12月份以后调动人员仍执行原单位标准,由原单位负责理赔。
3、保障项目:参保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省、市医保定点医院、陕西省电力公司医保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正规药店(省、市医保定点药店、陕西省电力公司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正规专业体检机构体检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部分,英大人寿在其个人给付限额范围内按照实际花费的100%予以支付。
4、保险额度:按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额度,具体为:2011年12月31日前满30周岁以下执行5000元标准,31-40周岁5500元标准,41—50周岁6500元标准,51周岁以上7500元标准。
5、有关说明
(1)按照投保公司特别解释,凡标注有“电力刷卡”
类似字样、表明系电力医保卡刷卡支付的发票不在赔付范围内。
(2)在保险期内的购药正规发票每张总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提供购药明细清单。发票姓名和身份证姓名必须一致。
(3)按照陕西省电力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凡由陕西省电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各厂定点医疗机构,我公司均予以认可,我公司参保职工在上述医疗机构中就医、购药均视同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就医、购药。
具体事项请参照《2012年陕西省电力公司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手册》,手册已发放各部门,请各部门组织学习。
6、第一批收集发票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至9月1日;第二批收集发票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交发票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正反两面A4纸)。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