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_企业坏账损失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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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
一、坏账损失概述
坏账,是指小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各种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按照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小企业确认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2×13年6月因大海公司破产,永安公司应收大海公司10 000元账款无法收回。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10 000
贷:应收账款——大海公司10 000
《小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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