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况下如何办理房屋继承类公证_怎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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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况下如何办理房屋继承类公证

情况一:私有房屋的原房主(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了的——

继承人需提交原房主的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原房主单位出具的原房主的档案资料,鞍山市所有权房屋交易估价表、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由原房主的全部继承人到市公证处办理。

情况二:原为私有房屋已拆迁,在尚未回迁时,原房主(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现该动迁房屋已回迁了的——

继承人需提供原动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查档件(到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查档);拆迁时办理的拆迁手续,如扩大面积的,需提交扩大面积的通知单及发票;原房主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房主单位出具的档案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到市公证处办理。

情况三:未办理产权证的房改房——

此种公证的办理包括三种情况:

1、原房主参加房改,尚未取得个人所有权房证时死亡的,原房主的继承人应提交: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经过房管所、房产局、财政局、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批准的职工购房审批表和继承公证所需的其他材料。

2、原房主参加房改,尚未取得个人所有权房证,所购买的房改房因动迁灭籍,原房主支付了动迁所需动迁费后死亡的,原房主的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提交: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经过房管所、房产局、财政局、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批准的职工购房审批表,动迁协议,交款发票和继承公证所需的其它材料。

3、原房主参加房改,尚未取得个人所有权房证时动迁,所购买的房改房灭籍,动迁后原房主死亡,原房主的直系亲属支付了动迁费的,原房主的继承人应提交: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经过房管所、房产局、财政局、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批准的职工购房审批表,动迁协议,交款发票和继承公证所需的其他材料。

情况四:持有房产局等房屋所有权单位颁发的《公有住房租赁证》的,如原承租人死亡,该房屋需变更承租人的——

在办理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声明公证时,如为市政公有住房,原房屋承租人的继承人需先到该房屋所在的房管所领取公证通知单;如为鞍钢公有住房,原房屋承租人的承继人需先到鞍钢房产经营中心领取公证通知单后,持公证通知单,原《公有住房租赁证》,原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申请材料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声明公证。

情况五:一处住房部分私有,部分公有的——

此类房屋,如原房主(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对于原房主持有的产权部分按照私有房屋继承类公证办理;对于公有住房部分,按照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声明类公证办理。

情况六:夫妻双方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私有房屋一处,后双方离婚,在离婚时未对二人购买的该私有房屋的归属作出约定,该房屋处于权属不明状态,现欲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由于权属不明晰处分存在困难,在此种情况下,原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并到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备案登记,以结束该房屋权属不明的状态,达到自由处分该房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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