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报资料_采矿权申请资料要求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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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

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

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

10.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

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

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党委书记、厅长)

负责主持全面工作。

(党委委员、副厅长)

协助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厅日常工作。负责政务服务、规划、耕地地保护、资源储量工作。分 管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综合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联系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省国土资源资料馆、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省土地学会。

(党委委员、副厅长)

负责行政执法监察、地籍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分管 地籍管理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督局、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处、信访办。联系省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总队、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

(党委委员、副厅长)

负责政策法规、土地利用、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土地利用处、地 质环境处、地质勘查处。联系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厅信息中心、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省地 质学会、省矿业协会、省国土经济研究会、省地质灾害研究会、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

(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和厅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分管厅直属机关党委、财务处。

(党委委员、巡视员)

分管人事和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完善体制提高素质专项工作,联系厅宣传中心,协助管理地质 矿产方面的工作。

(助理巡视员)

协助管理土地方面的工作。

办理探矿权审批事项须知(1)探矿权许可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03-09-17 00:00访问次数: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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