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规定_三违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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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规定
施工工作人员共性严重、一般 “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2.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检身员、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3.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4.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5.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6.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7.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8.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9.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0.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11.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3.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4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5.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6.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17.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8.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
人罚款 50元。
19.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20.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21.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22.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23.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2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25.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26.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27.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
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28.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29.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30.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31.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2.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33.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第34.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35.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36.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37.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38.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39.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40.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41.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42.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43.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44.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45.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46.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47.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 “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48.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49.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50.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51.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52.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53.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54.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55.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