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查询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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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一、时间、地点:从5月1日起,长春市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统一代征,征缴工作5月底结束。各单位持相关手续在地税二道分局进行年检认证,三乡镇不设工作人员年检。

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88号令)、《吉林省残疾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吉残联发2004【53】号、《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长春政府令第14号)的规定,各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6%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大卫,应当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应当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0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数35723元)

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1.6%-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X(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认证时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提供的资料:

1、携带2010年1月、5月、9月、12月份工资表(记账凭证)及2010年度劳动工资手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

2、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提供第一条外还需提供商年度从1月到12月与残疾人签订的用工合同或职工档案,并提供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3、新成立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违约责任:

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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