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_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2011年6月 修订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纸、电、磁等为介质,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包括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论文、图表、书刊、U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

第三条 学校国家秘密载体,区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军队系统和其他相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学校内部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两部分,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遵循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标志

第五条 学校内部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应立即按照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标识。

第六条 国家秘密的标志由国家秘密的密级、国家秘密的标识和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国家秘密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机密★3个月”、“绝密★长期”等。

第七条 国家秘密标志的标识方法:

(一)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二)图纸、图表、地图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三)移动硬盘、U盘等在其正面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四)文件、资料汇编中包含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对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分别标明“国家秘密标识”,并在封面或首页以所包含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五)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第九条 非国家秘密及其载体,严禁以任何形式标识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章 国家秘密载体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各个环节实行过程管理,严格闭环控制,确保载体安全。

第十一条 制作和接收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明确的方法和程序,确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明相应的“国家秘密标志”。

(二)确定制作份数,统一编制号码,明确发放和使用的范围。

(三)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或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

(四)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废件应及时销毁。

(五)接收国家秘密载体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清点、核对、编号、登记等工作。接收国家秘密载体应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六)所有过程文件均需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七)参加各级组织的会议、观摩等活动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接收人员要及时交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进行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规定的范围发放和传递,禁止随意扩大发放和传递范围。

(二)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由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接收、登记、签收、监督工作。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三)校内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须由专人负责取送,禁止通过信箱发放和传递。

(四)单位之间传递需阅办的国家秘密载体,接收单位阅办后,应及时退回发放单位,禁止向第三方单位横向传递。

(五)校外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须采用机要通信、加密传真和专人取送方式。严禁使用普通邮政、普通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第十三条 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规定的范围使用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各单位要建立国家秘密载体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归还时间等做出明确记载。

(三)使用本专业、本部门业务以外的国家秘密载体,须经相应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借阅审批单》,审批通过后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借阅登记表》。

(四)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阅批和使用,并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五)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外带审批单》或借阅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审批单》,秘密级载体须经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批准,机密级以上载体须经学校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六)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人要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国家秘密载体丢失、被盗。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旅游、探亲、访友和出入娱乐场所。如果对方单位需要接受,接收单位在《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签收单》上签字。

(七)国家秘密载体电子介质的维修管理见《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复制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经各学院、部、处级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复制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经主管相应业务的学校领导批准;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经学校保密主管部门请示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二)承办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制。复制后须将《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交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三)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各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要对复制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按同等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管理。

(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或学校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填制《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第十五条 复印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要做到:

(一)全校复印机纳入保密范围管理,统一编号上账,粘贴标识。复印机分为涉密复印机和非涉密复印机。涉密复印点由各院(部、处、办)根据需要向校保密处申报,填写《北京邮电大学涉密办公自动化及通信设备审查审批表》,由保密处与涉密复印点承印人及主管领导签订责任书,经保密委员会审核许可,方可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二)涉密复印机使用环境必须符合保密要求,须专人使用管理,非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涉密复印机。

(三)绝密级文件原则上禁止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绝密级文件,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四)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文件、涉密论文、资料时,申请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复印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制。

(五)《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必须在取得复印业务许可的复印点使用,操作员受理复印时必须完备登记手续,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复印登记表》。

(六)复印件由院(部、处、办)依据保密规定加盖“复印件受控章”的印章后,该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标识密级,统一编号办理收发、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 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国家秘密载体处理、使用完毕要及时按照国家档案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二)各单位国家秘密载体须存放在本单位机要室、档案室、资料室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各单位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机要室、档密室、资料室等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及自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并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进出人员。

(四)秘密级和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放入密码铁皮柜内,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放入保密柜内进行保管。

(五)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调离本岗位,必须办理详细的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不擅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二)确需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时,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经本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借阅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经学校保密处审查,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报请制发单位批准。

(三)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填制《北京邮电大学涉密载体销毁记录表》,履行相应的管理程序,并妥善保管。

(四)集中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到各级政府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可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须由二人以上共同监销。

(五)严禁向废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出售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章 密品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密品在各环节、各岗位的交接均应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其产品跟踪单等相关文件不得同其分离,应一并纳入全过程管理,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 密品的生产加工、临时放置、现场维修、入库保管等场所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系统。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严禁无关人员参观密品或密品生产现场,确因工作需要参观的,应严格控制参观人员和参观范围,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观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绝密级密品及部分关键机密级密品应当专库(柜)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密品的检修和维修工作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第二十三条 密品运输应当密封于包装箱内,无法置于包装箱内的,应当采取遮盖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等过程中需要开展国内协作的,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军队科研院所,并应遵循上级和学校有关协作保密规定。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及涉密科研项目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批准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和担负涉密科研任务的课题组,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归档、保存、移交和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密处对各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2.《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借阅审批单》 3.《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借阅登记表》 4.《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外带审批单》 5.《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签收单》 6.《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 7.《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8.《北京邮电大学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9.《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资料)销毁登记表》 10.《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借阅登记表》

11.《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审批单》 12.《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

13.《北京邮电大学涉密办公自动化及通信设备审查审批表》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北京 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北京 载体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