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府办公文处理办法1_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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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传递程序

(一)机关收文,统一由县府办秘书科负责接收、运转。企业、行业(协会)、个人,不得直接向县政府行文。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县府办秘书科应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机关发文,坚持先审核后签发的原则,未经秘书科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的文件,领导同志一般不先签发。

(三)传阅、传批的文件,领导同志阅批后应及时交还秘书科,领导之间一般不横传公文。

(四)密码电报、绝密文件应在办公室阅批,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场所阅读的,应有保密设施和专人管理,不得让其他人员阅读,阅批后及时交还秘书科。

二、发文原则

(一)凡是可以用电话、会议、媒体宣传或协商等方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不印发文件。

(二)凡是用县府办文件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印发县政府文件;可以用会议纪要、抄告单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正式文件。县政府领导讲话属于一般工作安排部署的原则上不发文,印发领导讲话时原则上印发讲话摘要。

(三)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县政府、县府办名义行文或者批转。

(四)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各部门可向县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不必经县政府和县府办转办。

(五)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的纪要,一般不以县政府、县府办名义批转或转发。重要的、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或者“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仍由部门发文。

(六)贯彻上级文件,不发简单的表态性或照搬照套文件。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由部门自行行文或部门间联合发文。

(七)同一事项不重复行文。同一类事项,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已行文明确的或县府办已发过类似文件,不再以县政府及办公室名义行文。

(八)精简事务性文件,控制表彰性文件。精减关于成立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凡原机构成员工作变动的,由现接任人员自然承担其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控制表彰性文件的发文数量。

三、拟稿和审核

(一)草拟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统一使用“武义县人民政府发文稿纸”(电报使用“密码电报”或者“内部明电”稿纸)。

(二)拟稿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工整。其中所用的资料、数据、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实,做到规范统一、准确无误。公文的数字,除必须使用汉字的外,一般应使用阿拉伯数码。拟稿人应注明单位、姓名,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拟发的公文,凡与有关部门联合下文的,联合下文单位需提出会审会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应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见,并标明定密依据,尔后按程序批准确定。

(五)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谁拟稿,谁负责。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收到拟稿等材料后进行初审,分管副主任予以审核。涉及重要政策或者法律法规问题的,由县法制办审核把关,尔后送有关领导签发。非紧急情况,来文单位、办公室各有关科室不得越级送领导签发文件。

四、审批和签发

(一)各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等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乡镇(街道)或者县政府部门,应事先征求意见,进行协商;如有分歧意见,主办方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二)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要经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后再签发。县府办的发文,属办公室自身业务工作的,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属传达政府决定或转发部门文件的,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后,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县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县长分工负责的问题,由主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属于综合性的问题,先由分管副县长、有关副县长审核,再送县长签发;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必要时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尔后可由县长或者委托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长签署。

(五)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呈报县长签发。

(六)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经分管业务工作的科室、副主任和负责公文把关的科室、副主任审修审核。

(七)县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五、运转和催办

县政府、县府办公文的运转,由秘书科负责,应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得延压、丢失和疏漏,严禁让来文单位的同志持件运转。凡送请领导阅示、审批和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有关人员均应严格登记,各个环节都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做到一般文件一日一清,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专人限时办理。送批公文,如有关领导外出,一般可送代管领导审批;不能代批的,视时间要求分别采取等待或者专程送批的办法,急件可以通过电话征得该领导同志同意后运转,待该领导同志回单位后补签。

公文的催办工作,由秘书科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每周对所受理的公文进行一次清理,认真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凡县政府交办的需报反馈结果的公文,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回复,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交办的原件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科室。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印发和存档

以县政府、县府办名义印发的公文,其登记、分发、存档工作由秘书科负责。公文印制后,具体承办科室要在发文稿纸上签署校对人姓名,确认准确无误后予以用印;印发县长、副县长讲话的讨论稿和其他送领导审批、参阅的资料,由信息科或有关业务科室负责打印、校对、留存。

七、答复和查询

凡已办结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者转发外,由秘书科或相关科室根据领导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及时给予答复,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均不得直接从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其他科室将公文取走。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得向外透露领导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

查询公文办理情况,应由报文单位凭介绍信联系查询,由秘书科或相关科室接待。任何来文单位不得直接找县政府领导同志催办公文,查询办理情况。个人查询,一般不予接待。

八、电子公文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管理,确保上级机关电子公文的准确、及时、安全接收和处理。对上级单位机关内部明电要做到随到随办,并负责对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接收处理情况的通知、督办和情况反馈工作。

九、翻印、复制、清退和移交

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如涉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发、翻印。

经发文机关批准,在报刊、公报上公开公布的公文具有正式公文的同等效力。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清退。

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人员,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周对县政府领导同志本月阅批的上级和本级涉密文件进行收集、整理,核对齐全、完整后存档。

十、归档和销毁

公文办结后,应将领导同志签批的底稿连同3份公文正本交秘书科存档。联合行文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保存,其他机关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对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需要销毁的公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销毁。

十一、监督和通报

县政府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各业务科室及部门单位的公文质量和处理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并予通报,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依据。

县政府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文秘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全县行政机关文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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