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简介_国税局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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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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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沿革
1949年11月,政务院确定建立副部级税务总局。1950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1988年5月,税务总局改称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1993年4月,国家税务局从财政部独立出来,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二、主要职责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业概况
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1994年,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对税收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设区的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
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不同税种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负责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四、总局直属单位
(一)内设机构(18个)
1.办公厅:局长办公室(总值班室)、办公室、文秘处、督办一处、督办二处、综合调研处、新闻宣传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处、信访处、文印中心。
2.政策法规司:综合处、税制改革处、法制处、复议应诉处、世贸税收办公室、备案审查处、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处。3.货物和劳务税司:综合处、增值税处、消费税处、进出口税收处、营业税处、车辆购置税处、申报评估处、税控稽核处、出口退税管理处。
4.所得税司:综合处、企业所得税一处、企业所得税二处、企业所得税三处、个人所得税一处、个人所得税二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5.财产和行为税司:综合处、财产和行为税一处、财产和行为税二处、财产和行为税三处、财产和行为税四处、地税工作联络处。
6.国际税务司:综合处、国际税收协定处、反避税一处、反避税二处、非居民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处、境外税务处、外事处(港澳台处)、国际合作处。7.收入规划核算司:综合处、规划处、会计处、统计处、宏观分析处、数据管理处。
8.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制度处、税法宣传处、办税服务处、纳税人权益保护处、纳税信用和服务规范管理处。9.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综合处、征管制度处、征管质量监控处、发票管理处、需求与标准管理处、业务规范管理处、规划设计处、项目管理处、技术开发设计管理处、工程一处、工程二处。
10.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综合处、管理一处、管理二处、管理三处、管理四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处)、管理五处。11.稽查局:综合处、制度处、系统工作处、举报中心(案源管理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稽查四处、稽查五处(协查处)、稽查六处。
12.财务管理司:综合处、预算管理处、支出管理处、国库集中支付处、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机关财务处。13.督察内审司:综合处、督察一处、督察二处、督察三处、审计一处、审计二处、审计三处。
14.人事司:综合处、机关人事处、系统人事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调配处、基层工作处、工资福利处、干部监督处、公务员管理处。
15.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工会、妇工委、团委。16.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综合处、生活待遇处、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17监察局:办公室、监督检查室、案件检查室、信访审理室。18.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一处、巡视二处。
(二)事业单位(9个)
1.教育中心:综合处、公务员培训处、业务培训处、领军人才培养处、远程培训处、考试管理处、培训机构管理处、教材科研管理处。
2.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行政管理处、交通处、餐饮处、物业管理与工程处、房产处。
3.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综合规划处、应用管理一处、应用管理二处、数据技术管理处、运行监控处、信息安全管理处、纳税技术管理处、技术管理处、发票技术管理处。4.集中采购中心:综合管理处、采购一处、采购二处、采购三处、采购四处。
5.税收科学研究所:办公室、科研组织处、理论室、国际税收研究室、图书资料室。
6.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财务部、公务员培训部、继续教育部、网络教育部、教学科研部、后勤保障部。
7.中国税务杂志社:办公室、《中国税务》编辑部、《税务研究》编辑部、出版处、财务发行处、人事处。
8.中国税务报社:办公室、人事处、总编室、新闻部、法规部、副刊部、通联部、经理部。
9.中国税务出版社:办公室、总编室、编辑室、出版处、发行处。
(三)归口管理单位(3个)
1.中国税务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2.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秘书处、理论一部、理论二部、法规文献部、投资税收咨询中心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业务准则部、教育培训部、信息工作部、宣传编辑部、党委工作部)、专门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执业准则委员会、业务援助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奖惩委员会、维护注册税务师合法权益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宣传出版委员会、税务师事务所和地方协会建设指导委员会)
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局
(一)国家税务局(31个)
1.华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东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3.华东: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中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西南: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6.西北: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地方税务局(30个)
1.华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东北: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3.华东: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中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5.西南: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6.西北: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说明:天津市财政局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税务局。
历年税收收入年度税收收入总量其中中央级税收收入地方级税收收入金额增长金额增长金额增长1993年4199亿元
1994年5071亿元
1995年5974亿元
1996年7051亿元
1997年8226亿元
1998年9099亿元
1999年10315亿元
2000年12666亿元
2001年15166亿元
2002年16997亿元
2003年20466亿元
2004年25723亿元
2005年30867亿元
2006年37637亿元
2007年49452亿元
2008年57862亿元
2009年63104亿元
2010年77394亿元
2011年95730亿元
2012年110764亿元
2013年119960亿元
2014年103768亿元8.8%449737.4%5879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