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54号留学生自带仪器免税_科研仪器海关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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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4号令

2006-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 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四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2)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第七条 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完毕返回境外时,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原进境物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海关在办理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时,应当由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三、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四、标本、模型;

五、教学用幻灯片;

六、实验用材料。

附件2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一、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二、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三、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发〔2006〕62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促进国家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今年,国务院制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并下发了实施《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为了贯彻和实施《规划纲要》,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方便高层次人才携运教学、科研物品以及生活自用物品进出境,简化通关手续,经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意,总署制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

考虑到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要,《管理办法》除适用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行李、邮递、快递等非贸易渠道方式进出境工作用科研、教学物品外,也适用于其进出境生活自用物品。

二、关于对高层次人才身份确认和主管部门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高层次人才的身份一律由人事部、教育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具体是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

三、关于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教学、科研用品征免税问题

《管理办法》第三、四条分别明确,高层次人才进境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除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品种外,海关均予以免税验放。

为便于各关操作和对外执行,《管理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免税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和细化,并采取具体列名方式,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予以下发。

四、关于高层次人才简化通关手续问题

为充分体现国家对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的鼓励,《管理办法》对高层次人才进境物品的通关手续进行了简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境工作所需科研、教学物品方面。对高层次人才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管理办法》简化了相关手续,对其携运的上述物品,海关一律验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高层次人才填写的《旅客申报单》当场放行。

(二)进境个人自用物品方面。对来华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运进个人生活用物品,海关不限制次数,每次进境按照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验放手续。

(三)查验方面。为方便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简化手续,《管理办法》明确对其进出境一律给予通关便利,对其所携物品,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不予以开箱查验。

五、关于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问题

各关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引进高层次人才战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特别是对科研机构的宣传工作,要积极做好对管理相对人有关询问的解释工作,以便管理相对人能够了解海关规定。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联系人:刘苏振 电话:010-65195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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