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动纪律奖惩条例_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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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奖惩条例
为了加强对医院的科学管理,建立正常工作秩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实行岗位责任制,严肃劳动纪律,做好医院各项工作,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惩条例。
第一条白班作息时间为8:00-16:30时,夜班作息时间为16:30时-次日8:00时。各岗位员工应提前15分钟到岗交接班。
第二条工作表现奖
1、职工积极为医院建设提合理化建议,被医院采用者;
2、对工作积极认真,能严守医院规章制定,当月出满勤,且圆满完成本职工作,遵
守劳动纪律者;
3、医德医风好,优质服务,有责任心、无差错、事故发生,具有团队精神者;
有以上突出表现者,每月可给予工作表现奖50—200元。
第三条职工上下班未签到,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4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旷工者,扣发当月工资或解除聘用。
第四条职工请病、事假由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内情况上报院长核实后方可休假。病假(以诊断书为准)扣发当天工资,事假扣发两天工资。请假期满后必须销假,请假超过一天扣发当月工作表现奖。
第五条医院职工不值夜班时不得留宿医院(住宿职工除外),特殊情况须告知总值班。住宿人员晚间外出不得超过十点回院。
第六条职工需加班时,由科室负责人与职工共同核对加班时间并签字或盖章,否则加班无效。
第七条全院职工不得违犯以下规定,否则予于解聘:
(一)私自收费或给病人私自诊疗。
(二)向其它医疗机构介绍病人者。
(三)允许患者私自带药在我院注射者。
(四)苛扣或截留患者药品者。
(五)收受患者红包或接受宴请者。
(六)接受患者的礼物,不上交院里者。
第八条为强化医院纪律,加强职工团结,确保诊疗工作顺利进行,如职工在院内发生争吵或因争执影响工作,谣传无端生事者,对行政会议内容泄密者、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者,给予当事人罚款50-200元或解除聘用。
第九条全院职工在岗工作时间内,不应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或会客,禁止在医院走廊、病房、及一楼大厅吸烟违者罚款20-50元。
第十条工作时间禁止干私活、空岗、串岗、会客、睡觉、打闹、吃零食等、违者罚款20-50元,同时追究脱岗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辞职须提前30日向院长提出书面申请,从交辞呈之日起30日内未经院长同意私自离院者扣一个月工资。
第十二条职工应具有分析、应变能力,如患者对诊疗工作有异议,做好耐心解释工作。无故与患者或其陪患发生争执或争吵,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十三条全院职工应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精益求精,积极参加院内、外的考试、考核。在考试、考核中不合格者给予50元罚款。
第十四条医护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导致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造成赔偿者,当事人
承担5%额度的赔偿,严重者解除聘用并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相关人员根据责任程度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临床医生书写处方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不缺项、漏项,字迹清晰,处方不合格者每方罚款5元。
第十六条因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带药(主要指注射药品),在不违反如下几种情况的前提下可将药品带回,违者罚款50元。
(一)带回药品,需在处方右下角签“带回”字样。
(二)需要经皮试后方可使用的药品禁止带回。
(三)已经带回的药品禁止返回再在本院使用(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违者给予罚款200元及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药剂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禁发生投错药现象。如出现,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上报医务科,如不及时上报给予当事人100-200元罚款;发生严重后果者,解除聘用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药品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自管辖的药品,严禁损坏、丢失,违者赔偿药品损失。药品管理的相关人员应掌握所管辖的药品的有效期,优先使用有效期临近的药品,及时向院里反馈积压药品及近期失效药品(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违者赔偿药品损失。
第二十条 全院护理人员在护理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查八对一注意的相应内容。如出现投错药、打错针现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上报医务科,如不及时上报给予当事人罚款100-500元。发生严重后果者,解除聘用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疗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的性能、保养、操作程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违者罚款50元;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由当事人向患者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
第二十二条 患者剩余的药品、卫材,相关科室进行登记、备查,由财务科清点、核实后统一向院里报上月盘盈,违者按其价格的2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近期药品盘盈后及时用于临床。
第二十三条医院处方严禁丢失,财务人员每日收取处方时,收取者与科室相应人员签字,每丢失一张处方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各科室出现因划错价引起少收费或者多收费现象时,原处方不得改动,发现的当事人做标记,及时通过正常程序上报财务科,违者罚款20元;对多划价的按划错差额的1倍罚款,对少划价的按划错差额的1.5倍罚款。如职工与患者引起纠纷者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五条医院的医疗器械及卫材等发生人为损坏、丢失,应由当事人赔偿。第二十六条医院用电设施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违者罚款200元;发生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者解除聘用,同时承担民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