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岗位责任不落实监督处罚办法_岗位责任制落实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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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不落实行为的监督处罚办法

为了贯切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实现依法生产建设。特质制九公司隐患责任不落实行为追究和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岗位职责,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有效地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自身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责任追究和处罚以公司组织的大检查或处机关及以上部门的现场检查笔录为依据,追究操作人员和倒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现场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上级部门的检查笔录)相关责任人未落实,要进行岗位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四条 公司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领导小组,将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情况进行填表签字存档。

第二章 隐患排查整治职责分工和整改落实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 副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干部负责监督、督促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向业主负责,业主向全体员工负责。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留下事故隐患的,每次罚款 50~100 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人次罚款 500~1000 元。

第七条 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每次处罚违章指挥者 200 元,分管领导 50 元;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处罚违章指挥者 500~1000 元,分管领导 200~500 元;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交由政府追究处理。

第八条 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整改,如不及时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 500 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 10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政府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 2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政府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 2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政府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 200 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交由政府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分管领导对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六条处罚。

第十三条 各分管领导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 元,造成事故的,交由政府部门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各分管领导不得为各科室追究处理的责任人员说情、打招乎,违者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副经理以上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做详细的安排和布署。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 50 元。

第十六条 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 100元。

第十七条 段队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八条 各段队人员要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 2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政府部门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各段队人员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同时要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段队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段队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 50 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 2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政府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段队人员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处罚,否则,每次罚款 50 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段队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 50 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 100 元,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 500元。

第二十四条 段队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出,经公司上组织每次罚款 50 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政府部门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 段队人员追查责任不得徇私舞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一经核实根据情况进行降职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参加的,每次罚 50 元。

第二十七条 各班组长要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 100 元,由于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失职或不坚持原则者进行撤职处理,并到“三违”学习班学习 1 天。第二十八条 班组长带领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的安全状况,排除安全隐患后才能进行作业。如对自身所辖范围

内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 200 元。第二十九条 各班组组长对本班组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段队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否则撤消其班组长职务并处罚款 200 元。

第三十条 各班组组长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室和分管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 100 元。

第三十一条 经检查出现电气设备失爆或漏电的隐患,对直接操作电工处罚 500 元罚款,机电段长处300元罚款,分管副经理处200 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井底工作面及其周边经上级检查出一般隐患,处罚责任工人 100 元罚款,队长 50 元罚款,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50元罚款;检查出重大隐患,处责任工人 200 元罚款,队长 100 元罚款,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 1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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