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_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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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经校医院诊断证明,认为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所交学费不再退还。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再退还。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将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存

第六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正考、缓考、重修、重考成绩均按实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成绩按60分录入。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按0分录入。

第八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其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学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按照保健课认真锻炼的第十条 1.没有选修的2.每学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六分之一者或每学期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3.4.该门课程有实验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为成绩录入时间。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学生注册日公布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经核实,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经教学院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没有更改成绩证明,擅自改动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值(所获学分中单位学分所对应的考试分数)来表示。学分值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含有“学期学分值”(以学期为单位所算的学分值)、“学年学分值”(以学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值)和“累计学分值”(以所学总时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值)三种。

例如某生某学期选修n门课,对应的学分为X1,X2,……,Xn,其成绩分别为:C1,C2 ,……,Cn,获得的学分分别为Y1,Y2,……,Yn,则该学生该学期的学分值为:

zCiYi/Xi(其中i=1,2,……n)

i1i1nn类似方法可以计算出学生的“学年学分值”和“累计学分值”。学分和学分值是学生学习的数量和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学生辅修、转专业、评先奖优及学籍处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所获得的专项学分可视其情况进行折算。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缓考与补考第十六条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导师意见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1

5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

3.跨院校选修课程,仅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认定学分

4.学校对不同专业开出的课程名称一致,但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课程,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层次高的课程,不能选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7.除特殊专业外,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若少于2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

8.如有多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 第十七条

1.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所修选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仅一次机会)、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

2.需要重修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

3.重修、重考需按学分缴费。

4.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重修时除按标准缴纳重5.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还可缴费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

第十八条

1.对于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期末考核及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2.课程免修需按免修课程学分缴费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⑴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法律基础课、体育课、实验课等。⑵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第十九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

1.学生一般不准因事缓考,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缓考试的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

2.学生缓考、补考课程的考试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专业课由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开有证明,不能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入或转出者,须按省教育厅转学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停学、复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

1.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3.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六条

1、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234、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第二十八条 因申请自费出国而停学者,停学期间可以交费选修课程,并参加考核,复学时考核的成绩有效。因其他原因休(停)学者,在休(停)学期间必须离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和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第六章 转入下一年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20学分(含20学分)者,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有特殊原因或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申请跟原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与所转入年级学生缴纳相同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 1.2.3.4.5.

6.7.8.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2.3.

第三十五条 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第四十一条 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可由其家长或抚养人领回,并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末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3.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或五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本科不得少于四年(鉴于医学专业特殊要求,该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七年,五

第四十三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准予毕业。毕业手续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如提前半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毕业手续根据省教育厅相关第四十五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1.2.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修读第二专业者,虽达到第二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但第一专业未取得学位证书,不得授予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的学分值达到规定要求者,可根据国家计划,通过选拔推荐攻读本校或其他高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凡申请离校就业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成绩全部合格后持结业证书换发学历证书。但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教

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不再换发学历证书。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从四年制2004级、五年制2003级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年3月14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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