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缴分离执行程序规则_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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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缴分离执行程序规则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市畜牧兽医局委托的银行收缴处罚的罚没款,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二条 被罚当事人、代收银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收取罚没款。办案人员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一份,交代收银行一份,送综合科一份,归案卷档案三份。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告知被罚当事人向协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城关分理处营业厅户名“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帐号:087301076缴纳罚没款。

第四条 被罚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没款,依法应当加处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并告知。由代收银行按规定数额在收取罚款的同时收取加收处罚款。

代收银行收取被罚当事人罚没款后,开具市财政或者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按协议要求于3日内将其交具体案件承办人,由其负责入卷归档,未按时送交“罚没款收据”,由案件承办人向代收银行承办人催办。

第五条 代收银行送交“罚没款收据”的同时向我所送交“罚没款专户对帐单”,所综合科根据各科送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与代收银行催办。

第六条 代收银行依照协议规定,定期向我所书面告知罚没款专户收入情况。

第七条 代收银行按规定上交国库罚没收款的“上交凭证”即日起送我所综合科,由综合科负责与市财政统一对帐。

第八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没款的,由执法人员于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罚没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九条各科依法封存、扣留的现金,应当交综合科财务人员统一存放。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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