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小学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办法_小学生乘车安全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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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小学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小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学生是指本校的学生,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乘车是指学校的学生、家长(监护人)租用他人机动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乘车行为。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车辆标准及驾驶人要求

第五条 学生乘用车辆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国家对机动车辆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第六条 接送学生的自有或租用机动车辆或者学生家长(监护人)租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法律规定险种的同时,还需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七条 任何学生个人不得租用社会上不符合标准的出租车作为学生乘用车。

第八条 学生乘用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第九条 家长租用接送学生的车,应当对车辆驾驶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核实:

(一)与驾驶车辆车型相符并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属营运车辆的,应当具备营运机动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二)3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任一记分周期无累计记满12分记录;

(四)无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无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记录;

第十条 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不超员超速、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确保车况良好,牢固树立文明交通、守法交通、安全交通意识。

第十一条 学生乘用车辆所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驾驶人的,接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送学生,不得随意变更。

驾驶人每次接收学生时,应当清点学生人数,送达学校后,要再次清点学生人数,确保所接学生全部进校;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中途倒换学生。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学生家长(监护人)是学生乘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一)把交通安全知识作为日常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能力;

(二)确需租用他人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租用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并对车辆驾驶人的条件进行核实,同时与车辆所有人签订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协议书。

(三)与学校签订《学生乘车安全承诺书》;

(四)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乘用车摸底统计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把交通安全常识和基本法律知识作为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学生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能力;

(二)对乘坐租用车辆的学生,学校要落实排查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了解学生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生家长未按本办法租用乘载学生的出租车,校方将及时通报给学生本人或家长,对不按要求乘座的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学生乘用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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