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货管理_串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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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与宗旨
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的维护各区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市场的良性运行,推进公司品牌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旨
坚持区域市场保护的总体思想,按照区域市场进行管理,有效的管理渠道产品间的区域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各区域市场开发、维护、管理渠道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超性。
第二章窜货范畴及认定
第三条窜货范畴
***现有的产品
第四条窜货预防
公司将根据产品情况在包装标识上增加防伪与防窜标识,对发往区域市场的产品标明编码,在产品包装外面上标识区域代码。
第五条窜货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
1各地区总经销商超出合同签订的区域市场范围,向其它区域市场直接供货的;2 本区域市场的产品在其它市场发现,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的;
3由于管理不力,区域内县级经销商或者分销商向区域外市场供货的;
第三章总经销商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责任义务
不参与窜货活动,不谎报窜货,不实施报复等错误行为,自觉抵制、举报任何窜货行为,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任何窜货行为的有关的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
第四章处理
第七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理
1.处罚办法:
凡经公司调查、核实,认定为窜货行为的,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首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以后每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连续3次公司可以取消窜货单位总经销资格,年度返利不予结算。
2.处罚程序
1.被窜货方将所窜之货的凭据经公司确认,认定事实清楚,形成文字、照片等资料提供给
窜货单位,公司同时存档备份;
2.公司在窜货单位的往来帐或者保证金中扣除处罚金给被窜货方;
3.如果窜货单位没有足够的往来帐抵冲,公司将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向窜货单位起诉,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窜货单位承担;
第八条对谎报窜货行为的处理
1.处罚办法
凡经公司营销部派员调查核实认定为谎报窜货行为的,也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谎报方承担公司派出人员的所有费用并处以谎报金额的3倍处罚,处罚金归公司所有;
2.处罚程序
(1)被窜货方将窜货行为举报到营销部;
(2)由公司营销部派人调查核实,如属谎报窜货行为的,由营销部提出书面的处罚意见,经公司董事长签署批准后,由营销部执行。
第五章发布解释及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