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小二案件_实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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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小二,又名常继伟,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正在居住地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案件介绍:
1、2009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常小二窜至武陟县城红旗路红旗二区,将荆海恩停放的豫HDF555“本田”轿车上价值240元的左后门窗玻璃撬坏,钻入车内,盗走现金800元;将段永胜停放的豫HD2070“奇瑞”轿车上价值130元的左后门窗玻璃撬坏,钻入车内,盗走26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300元的“苹果爱丰”牌手机;将朱小江停放的豫HD5055“雪佛兰”轿车上价值210元的左后门窗玻璃撬坏,钻入车内进行盗窃,未盗得物品;将冯彩霞停放的豫H83757“标致”轿车上价值190元的右后门窗玻璃撬坏,钻入车内,盗走一个价值480元的“金利来”男式手包。
2、2009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常小二窜至武陟县城兴华路建设银行分理处,将张辉停放的豫H92789“桑塔纳”轿车上价值80元的左后门窗玻璃撬坏,钻入车内盗走一部价值1 6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380元的“斯达康”小灵通和一部价值320元的小灵3、200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常小二窜至武陟县宾馆院内,将冯建华停放的京K31553“奔驰”轿车上价值14 330元的右后门窗玻璃及窗帘撬坏,钻入车内进行盗窃,未盗得物品。
社区矫正衔接:
1、人民法院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2、监狱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刑满出监前1个月,将原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以《责令书》的形式,责令其在接到裁定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后7日内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3、看守所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起3日内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