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计算机监控管理规定_安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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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计算机监控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规范公司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监控的管理,确保计算机以及网络资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资源是公司用于工作目的的投资,只能用于工作目的,个人不得由于娱乐等私人原因使用公司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监控服务器管理的各种工作,有权对公司的每台计算机是否连接监控服务器具有监督的权限,网络管理员不具备直接查看监控内容的权限。
第四条 总经办负责监控内容的管理,有权随时查看监控内容并对监控内容进行保密。
二、计算机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有需要开通计算机特殊使用权限(USB接口;QQ等)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填写申请单后,经经理或总监批准后方可申请使用。
第六条 计算机监控系统及所有程序必须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一安装,不可私自安装防病毒软件;其他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可增删硬盘上的监控软件,第一次发现者给予警告处理,再次发现者罚款100元,三次违规者罚款500元,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七条 公司的计算机由网络管理员管理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服务器的IP地址;内网IP,网关等)违者罚款50元。
三、技术部门职责
第八条 确保监控服务器正常运行,定期对监控服务器进行维护和故障检修病毒防范等工作,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九条 技术部门具有管理的权限,但不得私自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给员工开通特殊权限。一经发现罚款50元,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及时地处理计算机出现的故障,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技术部门负责监控客户端是否连上监控服务器的检查,有权随时检查每台电脑跟
监控服务器连接的情况,如发现未连接上的,有权纠正,并汇报上级及相关部门做决定。
第十二条 技术部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权查看或泄漏监控内容,一经发现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严重者,直接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制度由运营部和行政部共同负责监督。
本制度由网络运维部解释、补充,经领导批准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