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扶持和鼓励办法(试行)_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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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扶持和鼓励办法(试行)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 日期:2011-06-21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端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产业扶持和鼓励专项资金,依照引进为主、择优助强、突出重点的原则,扶持和鼓励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做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产业扶持和鼓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开发区注册、纳税并生产经营;

3、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亿人民币以上的,在区内投产并形成税收后,可按实际到位资本金(折合人民币)3%的比例申请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或国内百强企业,行业排名前10位或享有国家名牌产品企业,在开发区内租用厂房进行研发、生产并形成税收后,可申请不高于企业支付年租金额度的资金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新引进的购地建厂的生产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参照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20%(金额)申请资金扶持。

第七条 新引进的下列企业:

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公司集团总部、地区总部,以及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

服务外包企业;

资产管理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

其他高附加值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参照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40%(金额)申请资金扶持。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区企业再增资,其增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区企业,根据其对开发区的贡献和对产业的带动作用,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支持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在开发区实施的,或开发区鼓励和扶持的重大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新引进的企业,已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再适用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金扶持方式;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资金扶持方式。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到位验资报告(原件);

4、开发区国税(或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7、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受理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管委会产业促进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次年第一季度由财政部门支付扶持和鼓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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